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树新,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忠玲,系该单位员工。
复议人赵殿君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辽0113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赵殿君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北新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当事人申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北新执字第1147号。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7)辽0113执恢66号。
异议人赵殿君提出书面异议,理由为: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尹家街道关于赵殿君、赵永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意见》错误,案件尚未执行完毕。(2017)辽0113执恢66号结案通知错误,故申请法院对(2017)辽0113执恢66号结案通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