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方正东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正东,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天津市,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天津市和平区人民区政府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7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维武,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正东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正东及其辩护人杨维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9日21时17分左右,被告人方正东饮酒后步行至天津市南开区南江路南江西里2号楼底商津工超市门前附近,无故滋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津工超市旁边杂物堆内的塑料,引起火灾,后被赶至的消防支队将火扑灭。后公安机关经工作,将被告人方正东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正东故意放火,并引起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正东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方正东在羁押期间,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责,表示愿意赔偿给受损失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庭审前,由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主动退赔给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及“大某豆”酒类商店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98元,并得到受损失一方的谅解,故请对被告人方正东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方正东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故请对被告人方正东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方正东在醉酒后,神志不清醒的状态下实施了放火行为,其自己与受损失一方不认识,没有矛盾,被告人方正东的犯罪动机不明,没有实施报复的主观恶性。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方正东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另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正东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北侧过道内的杂物堆,引起火灾。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及消防人员赶至火情现场。经火灾现场勘验,位于该津工超市北侧过道南侧墙面有过火痕迹,东侧为出入口,过道顶棚有过火烟熏痕迹上方重于下方,北侧墙面有烟熏痕迹,由上至下烟熏痕迹逐渐减弱,北侧存放的玻璃由于受热爆裂,部分装修材料烧毁。由于火灾的发生使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及“大某豆”酒类商店的财产遭受损失。2018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方正东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方正东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与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及“大某豆”酒类商店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主动退赔给上述二个商店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98元,且得到了受损失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正东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放火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苑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霍某陈述;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实物照片;书证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数据查询、接警情况;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与受损失一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受害单位及个人出具的对被告人方正东的谅解书;被告人方正东的供述及其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正东故意放火,并引起火灾,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尚不属重大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构成放火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正东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方正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主动赔偿给被害单位及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一方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方正东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正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其家属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方正东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正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二、案缴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慧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曹紫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