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正东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北侧过道内的杂物堆,引起火灾。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及消防人员赶至火情现场。经火灾现场勘验,位于该津工超市北侧过道南侧墙面有过火痕迹,东侧为出入口,过道顶棚有过火烟熏痕迹上方重于下方,北侧墙面有烟熏痕迹,由上至下烟熏痕迹逐渐减弱,北侧存放的玻璃由于受热爆裂,部分装修材料烧毁。由于火灾的发生使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及“大某豆”酒类商店的财产遭受损失。2018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方正东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方正东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与天津市南开区某食品便利店及“大某豆”酒类商店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主动退赔给上述二个商店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98元,且得到了受损失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正东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放火案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苑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霍某陈述;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实物照片;书证天津市南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数据查询、接警情况;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告人方正东的家属与受损失一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受害单位及个人出具的对被告人方正东的谅解书;被告人方正东的供述及其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