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姜殿和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殿和,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师范大学保洁员。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犯放火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殿和犯放火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殿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1日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4-6号超市门前,被告人姜殿和因崔某1停放在道边的冈田牌三轮车挡路,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三轮车上的苫布点着,将车辆(价值1000元)及车上货物烧毁。

经侦查,被告人姜殿和于2017年12月2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殿和在道路上故意点燃车辆、引起火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殿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3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4-6号超市门前,被告人姜殿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崔某1停放在道边的冈田牌三轮车的苫布点着,三轮车(价值1000元)及车上货物被烧毁。经侦查,姜殿和于2017年12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12月21日5时许,霍启刚报案称,在哈尔滨师范大学林兴路对面,乐买超市对面停放的三轮车和三轮车上的货物被人点着了,把其物品和三轮车烧毁。经侦查,姜殿和于2017年12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姜殿和的身源,姜殿和无前科劣迹。

3.扣押单、打火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姜殿和持有打火机两个,打火机照片,三轮车被烧毁现场图。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

5.现场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

6.黑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

7.证人崔某1的证言:2017年12月21日4时许,他在家中睡觉,有两个男子给他打电话,让他把车开走,下面的车着火了。他下去后和一群围观群众用旅店的灭火器把火破灭。看监控有一名岁数较大的男子,他走到他的冈田牌小三轮车旁,把车里的什么东西拽出来,用打火机点着后走了。他们就完火男子又过来看车烧完了么。他的车停在林兴路乐买超市门口,三轮车是冈田牌力帆150型号,车身2米,买了七八年了,当时花了6500元。三轮车里有一个拉网,15片挂网,一包鱼竿,两包货物,四个轮胎,炒瓜的工具等物品,总价值16590元。他怀疑是在他家买过东西的一个岁数挺大打扫卫生的男子,男子170厘米,左右,50多岁,偏瘦,穿的环卫工人已付,外面是个大衣,腰有个手电,带个帽子。监控中一名穿大衣外套、戴帽子,里面是环卫工人制服,该人在他的三轮车前用打火机点车的防水布,第一次没点着,往后退了两步,第二次又上前用打火机点,然后在附近溜达看到火着起来才走。他的三轮车停在乐买超市门前,车后是一辆马自达轿车,车前是尼桑骊威,车号黑A×××××,灰色。马自达车主姓赵,现在去外地了。

8.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12月21日凌晨4时20分许,他在睡觉,他弟弟霍启刚把他叫醒,说楼下有人将他的电动三轮车和车上的货物用火点着了,他俩急忙下楼救火,他俩和隔壁旅店的三个人一起将火扑灭。他们看了当时的监控,一个穿环卫衣服的人当时在路上晃晃悠悠,就像喝醉了一样,靠近三轮车,在三轮车旁点火,火着起来后就离开了。他们救火时,男子又回来,站在马路对面看他们救火,他们将火扑灭后男子离开了。他询问街上的环卫工人是否见过监控里的人,环卫工人说没见过。过了一会儿,这名环卫工人回来指着外面一个带棉帽子的人是是不是这个人,他看见正是视频中的人,然后就让弟弟霍启刚报警。他在男子后面跟着,一直跟到师大院里,警察来了以后将他带到派出所。

9.证人赵某的证言:2017年12月20日晚9点左右,他把马自达轿车停在南岗区林兴路乐买超市门前道边,车前停着一辆冈田三轮车(被放火烧的车),两车距离半米多不到一米。12月21日凌晨,具体记不清了,他接到电话说他车旁边着火了,距离他的车很近,很危险,他穿上衣服就下楼了。他到现场后看见车前停的三轮车着了,他赶紧把车开离现场。他和仓买、旅店的人一起把火扑灭了。

10.被告人姜殿和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2月21日5时许,他在林兴路哈师大东门对面乐买仓买门前把电动三轮车上的货用火点着了。当日凌晨3点左右,他在家吃饭喝了点酒就去上班,走到乐买仓买看到门前有个电动三轮车挡路,很生气,车上放着一些货物。他用抽烟用的“红锡包”牌子的打火机将三轮车上的苫布点了两次点着了,第一次没点着。他见火着了以后救也救不了,看了一眼就去师大上班了。他与三轮车主没有矛盾,没注意到三轮车附近还有什么,就记得一辆小车在三轮车的后边停着。点火监控录像里的人是他,当时穿迷彩大衣,绿色带蓝白的裤子,手套,还有一个黑色帽子。

11.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冈田牌力帆电动三轮车2017年12月21日市场价格为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殿和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姜殿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殿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赫

人民陪审员马国军

人民陪审员朱宝泽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