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任国强在“孝安托老所”居住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隋某发生争吵,为了报复隋某,任国强来到孝安托老所公寓二楼隋某的房间,用随身携带打火机将房内的床垫、床单点燃后离开。经鉴定,被告人任国强作案时精神状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隋某报案。
2、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11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浑江区鑫德西郡一家养老院内将被告人任国强抓获。
3、现场勘查卷宗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任国强作案时精神状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任国强残级等级为贰级。
6、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任国强指认现场的相关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国强于1969年8月11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
8、被害人隋某陈述证实,我在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经营一家二层楼“孝安托老所公寓”,有二十二个房间,住了22名老人。2017年11月6日下午,任国强因琐事与马秀云发生争吵,并把麻将机掀翻在地,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任国强的嫂子,并商量索赔麻将机的事情,17时许,任国强来骂我、打我,被李某2给拉开后我离开。18时许,李某1打电话告诉我着火了,我就让姓周的住户和李某2上楼帮我救火。我自己房间着火了,床、被褥等物品被烧。
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住在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孝安养老院,2017年11月6日18时许,我听到任国强从外面回来,还喊了一句“我要点着它”。过了几分钟我就听到楼里有火警警报在响。我发现老板(隋某)屋里着火了,我就喊人来救火,并给老板打了电话。
1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7年11月6日17时许,我在孝安养老院一楼大厅看电视,这时一名姓任的男子(任国强)与老板隋某发生争吵,任国强还打了隋某,我们把他们拉开后,我与隋某就离开了,后来隋某接到电话说养老院着火了,说是任国强点的火。
11、证人谢某证言证实,我在通沟街孝安托老所二楼住,二楼平时住十人左右。2017年11月6日18时许,我听到警报响,我出来看到老板娘屋内起火了。
12、被告人任国强供述证实,我在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孝安托老所居住。2017年11月6日,我与马姐发生争吵后我把麻将桌掀翻了,晚饭后,我大嫂给我打电话说老板娘(隋某)不让我在养老院住了,我很生气,就和隋某争吵起来,并厮打在一起,我们被人拉开后我就来到托老所二楼隋某的房间,用随身带的打火机将床点着了,我就离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