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德成与被害人刘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近年来,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德成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云某厂见刘某1与男友王某驾车路过,便怀恨在心。同日晚,黄德成在家中饮酒后,将用于摩托车加油的汽油注入两个空啤酒瓶,用毛巾剪成条将啤酒瓶封装后,骑车来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云马厂三区331栋1单元1楼1号刘某1购买的房屋外,在确认刘某1、王某在屋内后,黄德成用携带的夹钳、铁丝将刘某1房屋两扇大门的拉手缠绕,随后将携带的两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燃后投掷到刘某1房屋内,引起燃烧。刘某1与王某发现房屋起火后起床将火扑灭,随后从房屋侧门逃出,余火被刘某1和周围邻居共同扑灭。2017年8月2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方刘庄一自建房内将被告人黄德成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害人刘某1表示对黄德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1994)安市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廖某、邱某、刘某2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德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刘某2、黄德成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