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黄德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德成(曾用名黄老四),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1日被原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同年9月6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成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德成与被害人刘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二人。近年来,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17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德成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云某厂见刘某1与男友王某驾车路过,便怀恨在心。同日晚,黄德成在家中饮酒后,将用于摩托车加油的汽油注入两个空啤酒瓶,用毛巾剪成条将啤酒瓶封装后,骑车来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云马厂三区331栋1单元1楼1号刘某1购买的房屋外,在确认刘某1、王某在屋内后,黄德成用携带的夹钳、铁丝将刘某1房屋两扇大门的拉手缠绕,随后将携带的两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燃后投掷到刘某1房屋内,引起燃烧。刘某1与王某发现房屋起火后起床将火扑灭,随后从房屋侧门逃出,余火被刘某1和周围邻居共同扑灭。2017年8月21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方刘庄一自建房内将被告人黄德成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害人刘某1表示对黄德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1994)安市法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廖某、邱某、刘某2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德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刘某2、黄德成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成与被害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燃后投掷到被害人等人居住的房屋内,引发燃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德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黄德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害人表示谅解黄德成,故可以对黄德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德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手柄为黑黄相间的平口夹钳一把,由扣押机关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志康

陪审员王静

人民陪审员叶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