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李某、吴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女,汉族。2017年4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郭志勇、王永浩,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2017年4月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4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国铭,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潘超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志勇、王永浩、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吴某得知后,李某就对丈夫谎称是被李某2强迫的,吴某便要找李某2说事,多次联系未果,吴某、李某便于2017年3月29日翻墙进入李某2家中,被临颍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带走,后要求派出所解决此事。

2017年4月1日,吴某、李某来到李某2的姐夫潘某家找李某2,没有找到并与潘某发生争执斗殴,之后二人到石桥派出所问处理结果。因派出所称未联系到李某2,二人为了逼李某2现身,遂开车到达临颍县石桥乡岭子李村李某2家中,推了推大门,发现李某2家大门从里面锁着但没人应,二人来到李某2家西山墙外的一处用砖摆起来的墙,吴某就推倒该墙,二人进入到李某2家中。吴某、李某在屋内未找到李某2,便进入李某2所居住的西偏房内,就让李某把屋子点了。李某就去到院外自己的车内拿出打火机,从西偏房内李某2的床上耷拉下来的床单处开始点燃。李某2家西偏房连着堂屋。点燃后二人回到车旁,没有再进入李某2家院内,任凭火势蔓延,且有阻止当地村民救火的行为。之后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石桥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至消防员将火扑灭,大火已烧毁李某2家所居住的西偏房内所有物品,并烧毁主房外廊并延烧至堂屋。经鉴定,李某2家被烧房屋构成局部危房,被烧毁的部分物品价值261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共同故意放火焚烧李某2位于岭子李村居民区居住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郭志勇、王永浩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意较小,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阻止当地村民救火的行为。2、李某依法应当构成自首。3、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属在一时冲动下实施了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就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国铭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2、被害人李某2在本案中具有主观过错。3、吴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吴某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2经微信聊天相识,后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某的丈夫被告人吴某得知后,李某就对吴某谎称是被李某2强迫的,吴某便要找李某2说事,多次联系未果,吴某、李某于2017年3月29日翻墙进入李某2家中,被临颍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带走,吴某、李某后要求派出所解决此事。

2017年4月1日,吴某、李某来到李某2的姐夫潘某家找李某2,没有找到并与潘某发生争执斗殴,之后二人到石桥派出所问处理结果。派出所民警称未联系到李某2,二人遂开车到临颍县石桥乡岭子李村李某2家中,推了推大门发现李某2家大门从里面锁着但没人应声,二人来到李某2家西山墙外的一处用砖摆起来的墙外,吴某推倒该墙,二人进入到李某2家中。在屋内未找到李某2,李某进入李某2所居住的西偏房内,吴某让李某把屋子点了。李某就拿出打火机将西偏房内李某2的床上耷拉下来的床单点燃,李某2家西偏房连着堂屋。点燃后二人回到车旁,任凭火势蔓延。之后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石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至消防员将火扑灭,大火已烧毁李某2所居住的西偏房内所有物品,并烧毁主房外廊并延烧至堂屋。经鉴定,李某2家被烧房屋构成局部危房,被烧毁的部分物品价值261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李某2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丈夫吴某知道,吴某让李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钱。2017年4月1日中午吃饭后她与吴某一起开车到李某2的姐夫家找李某2没有找到,他们又到石桥派出所,派出所的人也联系不到李某2。她与吴某一起开车到李某2家找李某2,李某2家大门锁着没有人应声,吴某把李某2家西北角用砖摆的院墙扒了进到李某2家,因为以前她来过李某2家,知道李某2在堂屋最西边的房间住。她来到李某2的房间看了看没有人,她从上衣兜里拿出打火机把李某2房间内床单点着,然后她出门和吴某一起站在李某2家门外的路边上,她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明其知道了妻子李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找石桥派出所进行调解,想让李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他们5万元钱。因一直没有找到李某2,2017年4月1日中午吃饭后,他与李某开着车牌号为豫ALxxZL的起亚轿车来到李某2的姐夫家,并与李某2的姐夫发生了打斗,李某2的姐夫右耳朵流血了,他让李某2的姐夫给李某2传话说他们要找李某2。然后他们又到了石桥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让再等等。他们从派出所出来来到李某2的家,李某2家大门锁着没有人应声,他把李某2家西山墙摆的砖推倒进到李某2家中,李某2家主房是李某2父母住,耳房是李某2住,看了看家里没有人他对李某说:“去把他屋子点了。”李某从他们车里拿出来一个打火机,将李某2床上耷拉下来的床单点燃,李某2家耳房和西屋连着,他和李某站在旁边,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有人拨打了消防电话,消防员扑灭了火,民警将他带到了临颍县公安局。

3、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其2015年与李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并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截止到他家被烧之日,他与李某保持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有一年六个月左右。后来因为李某给他要20万元钱,他说没有钱。李某的丈夫吴某又给他打电话他没有接,他知道吴某有艾滋病,并且去他家还拿有刀类凶器,还扬言要杀了他,所以他不敢见吴某。后来他才知道李某也有艾滋病。

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某2的姐夫,吴某2016年正月初九到他家因为李某2的事照他肚子上跺了一脚,致使他腰部撞住床头柜子被撞骨折。2017年4月1日13时40分,吴某又到他家什么也没有说把他家大门跺开,并且手里掂刀,他在院里拿了一把叉,吴某和李某上前与他夺叉把他按倒在地,致使他身上被扎伤,然后吴某和李某开车去找李某2。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知道李某2与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6、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其儿子李某2和李某认识,并在她家住过两天。她家房子被烧的那天她带丈夫到许昌看病没有在家。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2016年上半年给李某2家中装修,地板是圣象实木地板,装修连工带料花了20100元或是20200元。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石桥派出所干警,2017年4月1日14时接110指令出警到辖区岭子李李某2家,一辆车牌号为豫ALxxZL的白色起亚轿车停放在李某2家西墙外路上,一男一女站在火场边,见到他们出警,告诉他们说火是他们点的,女的强行坐到警车上。他立即拨打了119电话,确认火场没有人员就疏散群众,组织同事找水管灭火,火势太大无法扑救。吴某在一堂叫嚷:“只要说管不了,把派出所炸了。”李某在旁也骂他们派出所。吴某说李某强奸她妻子,让派出所从中调解,这件事还在调查,吴某夫妇给派出所限期几天调解,因为派出所一直没有找到李某2,吴某就说是派出所不管了。

证人银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9、临颍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1、案发现场位于临颍县石桥乡岭子李村李某2家。2、现场双扇大门,门上有挂锁。进入院内,院内西侧为一间简易房,简易房下方有杂物;简易房北侧为一砖墙,砖墙被推倒,嫌疑人由此进入。进入北屋瓦房内,房檐下面玻璃被烧毁;进入西侧平房内,平房内物品已被烧毁,平房顶部被烧毁,南北两侧窗户均被烧毁。

10、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圣象地板等物品的价格认定(2017)113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圣象地板、塑料扣板、塑钢窗、玻璃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总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18元,该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告人吴某、李某。

11、临颍县房屋安全(2017)第806号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李某2的住宅鉴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该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告人吴某、李某。

12、临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通话录音说明、现场视频及现场走访视频,证明1、李某2家被烧毁财物因李某2无法提供被烧毁物品相关票据,物价部门拒绝受理作价。2、刘建安在与民警通话中讲李某2家着火当天他过去的较早,看见一男一女站在李某2家门前路上,男子手持斧子,群众因为害怕不敢上前救火。3、走访现场群众均拒绝以讯问笔录形式作证。有群众反应放火之前一天,二人砸李某2家门时群众让去法院解决,那个女的手持凶器(有人说刀、有人说斧子)自称患有艾滋病,群众谁说撵谁。案发当日那对男女站在火场西边路上,自称是二人点的火,其中男的还掂着斧子。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提交物证一次性打火机一个,证明属于作案工具;吴某提交斧子一把,证明属于涉案财物。

14、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证明在案发现场将吴某、李某抓获。

15、三台合一指挥中心110接警单及录音资料、通话录音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报警电话。

16、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及出警证明,证明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临颍县中队2017年4月1日14时24分03秒接报警称石桥乡岭子李一住宅起火,消防人员及车辆4月1日14时58分到达现场,15时17分火灾彻底扑灭。

17、被告人李某、吴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记、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能力。

18、本院调查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2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为泄私愤,共同故意放火焚烧李某2位于岭子李村居民区居住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李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李某2对该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吴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军奎

审判员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李振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保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