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国富与被害人王某(女,时年48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王某向马国富提出分手,马国富对王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年3月6日零时许,马国富从哈尔滨市雇车来到巴彦县洼兴镇长发村时花先生屯王某家院内,马国富用砖块将王某家后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用打火机将王某家的棉被点燃后逃离现场,将王某家部分生活用品及房盖烧毁。王某被烧毁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人民币8090.03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国富于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书证被告人马国富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提取监控视频笔录;证人刘某、赵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国富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被害人王某、证人刘某分别对被告人马国富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