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马国富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富,男,汉族,1970年10月28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巴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富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富与被害人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王某向马国富提出分手,马国富对王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年3月6日零时许,马国富来到巴彦县洼兴镇王某家院内,马国富用砖块将王某家后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用打火机将王某家的棉被点燃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国富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合法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国富与被害人王某(女,时年48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月,王某向马国富提出分手,马国富对王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年3月6日零时许,马国富从哈尔滨市雇车来到巴彦县洼兴镇长发村时花先生屯王某家院内,马国富用砖块将王某家后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用打火机将王某家的棉被点燃后逃离现场,将王某家部分生活用品及房盖烧毁。王某被烧毁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人民币8090.03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国富于2018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并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定的证据予以证实,有书证被告人马国富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提取监控视频笔录;证人刘某、赵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国富的供述和辩解;巴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被害人王某、证人刘某分别对被告人马国富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富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合法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马国富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国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曲跃忠

审判员文彦强

审判员赵凤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