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军波于2016年9月,通过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被告人蒋军波经与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协商末果,为追回自己的损失,被告人蒋军波于2018年2月2日9时37分许,携带事先准备的2把刀具和2桶汽油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绿地商业广场,从消防通道走楼梯进入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5栋1001室,将油壶盖打开,一手持刀,一手持打火机,声称其背包内携带了炸药(经查证为食用大米),向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索要其因购车所付的人民币30000元,扬言不退钱就要点燃汽油和炸药。
当日9时52分许,经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石岭塘消防中队受命赶赴案发现场处理警情,被告人蒋军波左手持打火机将手置于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中,右手持刀,要求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元,并与警方僵持。为安抚被告人蒋军波,公安民警及消防队员与其周旋,11时20分许,出警民警趁被告人蒋军波查看协议不便之际,夺下被告人蒋军波手中的打火机后将其制服。排除危险情况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了被告人蒋军波作案使用的汽油2桶、刀具2把、防风打火机1个,大米20斤、背包1个。
被告人蒋军波于2018年4月24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军波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军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