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范厚菊被羁押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其公公即本案被害人谭某1以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范厚菊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被告人范厚菊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谅解书。审理中,被害人谭某1、吴某1再次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为了保证家庭的健全完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恳求法院对被告人范厚菊判处非监禁刑。巴东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本院委托调查请求,于2018年5月16日出具巴司矫审前调字(2018)29号《关于被告人范厚菊涉嫌放火罪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范厚菊在辖区内表现较好,与邻居相处和睦,乐于助人,未发现在此次涉嫌犯罪之前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若对范厚菊适用非监禁型,该局同意接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厚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出具的范厚菊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谭某1和吴某12018年5月14日出具的书面意见、巴社矫审前调字(2018)29号《关于被告人范厚菊涉嫌放火罪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谭某2、谭某3、张某、吴某2、邓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谭某4的证言;被害人谭某1、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范厚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