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肖淑琴的丈夫刘顺明系舅舅与外甥关系。2017年7月4日,被告人肖淑琴与被害人杨某的妻子姜淑华因赡养老人一事发生争执,当晚23时左右,肖淑琴在家中感觉委屈,便萌生点燃杨某家草垛报复的想法,并准备好打火机和一桶豆油,其丈夫刘顺明发现后将其拦下,后肖淑琴趁刘顺明不注意,拿着打火机来到杨某家门前,与杨某的家人发生争吵后,便用打火机将杨某家门前的院墙外的草垛点着,因火势难以控制,又将旁边被害人王维祥家的草垛引燃,致使两个草垛全部被烧毁,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草垛价值人民币86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淑琴对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庄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谅解书、被害人陈述、户籍信息、前科查证确认表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