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系东西邻居,被告人陈某某因卢某某家砌台阶占他家道一事心里生气。2018年1月28日22时许,陈某某在家喝完酒后来到被害人卢某某家大门口,陈某某用打火机将卢某某家大门口两侧的约5捆柴禾点燃。经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勘查,陈某某点燃的柴禾燃烧后残留物距林某某家正房南墙向西的延长线6米,距卢某某家正房东墙向北的延长线1.5米。2018年1月29日12时许,陈某某在其家后院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8年1月28日22时17分,卢营向黑山县公安局打电话报案;2018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抓获。
2、物证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打火机的具体形状,同时证实该打火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3、证人赵丙琴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晚上,我家前院卢四家大门附近着火了。是在卢四家大门外侧紧挨着王亮家房子处着的火,着火的位置距离我家仓房2.3米远。当时火着多长时间、怎么着的火我都不知道。
4、证人卢营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把我妈于某某家的后窗户玻璃砸坏了,还把我妈家门口的柴禾点着了,是我向公安机关报的警。
5、被害人卢某某、于某某陈述证实,2018年1月28日晚上8点钟左右,陈某某去我家骂我,说我家房后的台阶刮他的三轮车。后来我老伴于某某劝陈某某,并给陈某某送家去了。晚上10点来钟,我们已经睡觉了,就听见“咣”的一声,我和我老伴就把灯打开了,穿上衣服起来了。我起来后就看见我家后窗户玻璃碎了一个大窟窿,我家厨房的一个锅盖被砸了一个坑,陈某某在我家房后的土道上站着呢。陈某某骂骂吵吵的。接着,陈某某将我家堆放在大门外靠着王亮家墙的四捆柴禾点着了。这时,我老伴就给我闺女打电话了,让她报警。接着,陈某某又把我家后平台上的两捆柴禾抱下来了,放在已经点着的四捆柴禾西侧的地上,把这两捆柴禾也点着了。之后,陈某某一边骂骂吵吵,一边凿我家房后的台阶。后来点着的这两捆,一共六捆柴禾都着起来了,火苗有2米多高。陈某某去我家北侧胡同口坐着去了。火一共烧了有20分钟左右,就灭了。接着,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把陈某某带走了。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称,我家住在某某镇某某村,于某某家是我家东邻居,她家房后有个台阶,台阶上放个羊槽子。昨天晚上我在家吃饭,喝了两杯白酒,之后我去西街修理部去取我的摩托三轮车,之后我骑摩托车就回来了,我把摩托车就停在道边了我就走着回我家,当走到于某某家房后往我家拐的时候,放在于某某家后阳台的羊槽子探出来了,往我家拐弯的地方有两块石头,差点没给我绊倒了,我就在于某某房后就喊卢四(卢某某),干啥呀,这石头(放在我家拐弯的地方的石头)三回了。接着卢某某、卢某某的妻子于某某和卢某某的大姨子就出来了。卢某某就跟我说,有事明天说吧,之后卢某某、卢某某的妻子于某某和卢某某的大姨子就把我送到我家屋了,当时卢某某没进屋,当时卢某某一脚把我家屋门踢坏了,之后我就急眼了,从我家出来后,就把于某某家后阳台放的羊槽子等杂物都扒拉到地上了,并用放在我家拐弯处的石头把于某某就房后的玻璃砸坏了,接着我又用打火机将堆放在于某某家大门两侧的柴火点着了。当时我喝了点酒,加上憋了点气,我就把卢某某家的柴禾点着了,火苗能有4米左右高,我点火时没想能不能把房子点着。在卢某某家大门外,靠着王亮家西下屋的墙,立着堆有七捆柴禾,我先把这七捆柴禾点着了,接着,我把卢某某家房后房后平台上放着的三捆柴禾扔到地上,把这三捆柴禾也点着了。我是用自己带的打火机点的火。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其放火时所使用的打火机的辨认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作案现场的具体方位、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并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陈斌与被害人卢某某、于某某就经济赔偿已达成一致,被害人卢某某、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