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培泽、黄品立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帮国内货主将二手汽车从越南运输入境。陈培泽通过“七哥”(另案处理)联系国内货主以及与货主支付保金、结算保费等,从越南接车并驾车至广东,雇请郑锡其帮其检修车辆;黄品立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公司并结算代理费用、疏通关系、控车看路等。
2016年11月14日,陈培泽接到通知后,联系郑锡其去越南检修车辆,其与另外两名司机从防城港市防城区乘车至崇左市龙州县中越边境,到越南货场接车并将车停在中越边境896号(原36号)界碑附近。次日晚上8时许,陈培泽驾驶一辆悬挂“粤BXXXXX”车牌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另外两名司机分别驾驶一辆悬挂“粤AXXXXX”车牌的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和一辆悬挂“粤AXXXXX”车牌白色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经中越边境896号界碑附近小路入境,在逐卜乡一无名路段陈培泽驾驶的车辆被海关缉私民警拦截,另两名司机驾驶的车辆在龙州县被海关缉私民警拦截,三人均弃车逃逸,民警将三辆汽车当场扣押。经鉴定、估价,被查获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894880元,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2880元,白色路某发现者4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498960元,三辆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456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经南宁海关缉私局指定管辖,东某海关缉私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陈培泽团伙涉嫌走私汽车案立案侦查,当日将陈培泽、郑锡其抓获,于2017年4月20日将黄品立抓获。
2、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旧汽车(照片形式),证实从陈培泽位于防城区翠堤园小区8栋1单元302室家中扣押手机两部(187XXXX6169、130XXXX7990)、对讲机一台、桂PXXXXX佳美轿车一辆、建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农行卡各一张、黑色hon手机一台。从郑锡其位于防城区那里蒙廉租房小区4栋2单元201室家中扣押账本2本、对讲机2台、追踪器1个、汽车电子钥匙2把、笔记本1本、农村信用存折1本、银行卡7张、银盘2个、纸张2张、身份证一张、手机6台等物品。从黄品立位于防城区富力锦城小区16栋2单元102室的家中扣押手机4台、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张、U盘1个。
3、户籍证明,证实陈培泽、黄品立、郑锡其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防城港市防城区(2008)防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陈培泽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5、“2016,11.15走私路某、奔驰车”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车架和发动机拓印、出警查缉审批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9时许,南宁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二处民警经群众举报,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金龙镇金龙村、逐卜乡附近二级公路路段查获3辆涉嫌走私进口的汽车,其中一辆白色路某发现4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AXXXXX;一辆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AXXXXX;一辆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悬挂车牌为粤B87Dx6,涉案司机均当场逃逸。上述3辆汽车涉嫌经龙州县中越边境36号界碑通道从越南走私进境,随车无任何合法手续证明,遂依法将上述三台汽车予以扣押,并对该案立案侦查,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11月18日对扣押的三台车辆和被查获悬挂车牌粤B87Dx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的地点进行勘查并制作照片。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过鉴定,车架号为SALGA2EFXDA105447的汽车为一辆8成新的2013款欧版路某揽胜行政版越野车,现值为1062880元;车架号为4JGDF7CE7DA231392的汽车为一辆8成新的2013款奔驰GL450MPV,现值为894880元;车架号为SALAK2D42AA518364的汽车为一辆6成新的2010款美规版路某发现4多用途车(MPV),现值为498960元,三辆车的总价值为2456720元。
7、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其舅舅陈培泽和其他人一起合股帮保货走私汽车,负责将汽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开往广东交货,从中赚取保费。2016年10月、11月,其用其姐姐名下的桂PXXXXX白色佳美车帮陈培泽从防城火车站接修车师傅和“飞机仔”,送到崇左雷平距离界碑不远的地方。其第二次做工送了一个修车师傅和三个“飞机仔”到界碑附近,后来陈培泽告诉他出事了,有3-4辆车开到崇左边境道路被抓,其就没有再答应做工。经依法辨认,张某辨认出其舅舅陈培泽。
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约10月份,陈培泽让其投资10至20万元入伙走私车,后来借了3万元给陈培泽。2016年11月中下旬,10陈培泽通过微信发了一东某兴海关在崇左龙州附近一次查获7台走私汽车的新闻链接给其,告诉其7台车里有4台是他出的货。经依法辨认黄某远辨认出陈培泽。
9、证周某美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按黄某远的吩咐,从其名下的账户打了3万元给陈培泽。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北投集团沿海分公司出具的高速路通行记录,证桂PXXXXX8面包车(郑锡其供述该面包车为其所有)于2016年11月14日往返防城与崇左(夏石)的事实。
1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视频,证实依法对陈培泽等人走私入境汽车的地点进行现场勘查,陈培泽指认走私汽车入境的36号界碑以及走私路线等地点,指认其驾驶悬挂车牌粤B87Dx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查获的地点。指认其团伙被抓获的三台涉嫌走私汽车即悬挂车粤BXXXXX6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悬挂车粤AXXXXX7的白路某虎LR4越野车、悬挂车粤AXXXXXL的白路某虎揽胜行政版越野车。
12、被告人陈培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份开始,其和“七哥”、“老黄六”开始合伙走私汽车,其和“七哥”共占30%的股份,其实际占其中的5%的股份,负责从广东货主拿货并负责请“牛佬”去越南接车开到广东交货,接收广东货主给的做工费用,其本人也参与接车开车,另外其联系“郑仔”去越南检修车;“老黄六”占70%的股份,出钱并负责联系越南的代理公司并转代理费、找人看路控车。其从“老黄六”那里拿了20万作为保证金打给广东的货主,其又拿了10万元现金给“七哥”,总共押给七哥30万,每辆车的保费为15万元,广东给的做工费为每辆5.1至5.3万元。2016年11月15日,其团伙在越南有两个柜共四台车,其中一台打不着火,其让“郑仔’修理,另外三台也是“郑仔”检测入境后被海关抓获,其中其驾驶的白色奔驰GL450越野车在离逐卜街2公里路段被抓,另外一辆白路某虎揽胜、一辆白路某虎发现者4在金龙路段被抓,因每台车保费是15万元,其和“老黄六”共赔了45万,其赔13.5万,“老黄六”赔31.5万,其中30万为之前交的保证金,其余15万从做工费用中扣除。其从侦查机关提供的2016年11月15日被抓的7台车中指认了其团伙被抓的三辆车,分别为车牌粤AXXXXX7的白路某虎发现者4、车牌粤AXXXXXL白路某虎揽胜、车牌为粤B87Dx6的白色奔驰GL450,其中白色奔驰GL450为其本人驾驶。其通过其姐姐陈秀葵和其前妻李梅的银行账户帮“七哥”接收做工费用,也接收过“老黄六”支付的12万元“保金”。经依法辨认,陈培泽辨认出黄品立是其供述的“老黄六”,郑锡其是其供述的“郑仔”。
13、被告人黄品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9月份开始,其和“十三”、“牛三”一起合伙做走私汽车。“十三”占30%的股份,负责揽货、开走私车去广东,联系广东老板接车,请人去越南检修车;“牛三”出20万的保金,安排司机过越南货场接货,其和“牛三”占70%的股份,其和“牛三”也负责开车在高速路口看路;其去龙州找一个熟人“黑佬”负责帮疏通从越南入境至高速公路这一段的关系。每台车的保价是15万,做工费用是5万。2016年11月15日,其团伙在龙州被抓了3台车,其中一台是“十三”开的。2016年9月17日、19日,其通过名下工商银行尾号为9112的账7户分别转账5万元、7万元至陈秀葵的账户交保证金给“十三”。
其在第二次供述中称“十三”打电话给其说被抓了两台车,第三次供述中辩解其只是中间联系人,即联系“牛三”、胡某五”、“吴大”、黄永杰四人,四人将保证金交给其,其交给“十三”,胡某五”和“吴大”和越南代理联系,从越南货场领货并结算代理费,“牛三”找司机去越南把车开至广东,其将“买单费”交给“黑佬”,其“牛三”、胡某五”、“吴大”、黄永杰还负责在走私时负责看路;“十三”和其他四人互相不认识。实际上,黄永杰和“牛三”占50%股份,胡某五”和“吴大”各占10%的股份,其不占股份,只是从给“黑佬”的每台车1万8千元的买单费中每台车加500元的提成。黄品立的供述,除对抓获的车辆数量存在2辆和3辆的反复、给疏通关系的费用存在28000元、18000元的不同外,其余供述基本一致。
14、被告人郑锡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4月份左右,“十三”、“十哥”走私车到越南后,需要其检测或者修理的话,会电话联系并接其从龙州边境的37号界碑、大新边境的48号界碑这一带过去到越南的海关货场帮修理、检测车辆。其还帮其他老板检测过车辆,印象中共有4、5个老板。其帮检测的都是奔驰、宝马路某虎、保时捷等高档轿车或越野车。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其帮“十三”等人检修过4-5次车,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检测的有6、7台车,其中有一台白色奔驰GL450、白色路某揽胜、路某发现者4,另外一辆墨绿色的路某揽胜越野车发动机钢垫烧坏了,共花了4天才修好。之后车走私到中国被抓了,当天被抓了七台车,圈内朋友告诉有3台是“十三”的。经依法辨认,郑锡其辨认出雇请其去越南货场维修走私汽车的“十哥”是邓某1、“十三”是陈培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郑锡其受邓某1(另案处理)雇请在越南帮邓某1走私团伙检测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走私入境后在南友高速扶绥服务区被海关缉私民警查获。经鉴定、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420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6.5.8叶某1走私汽车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抓获嫌疑人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7日22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后出警查缉,5月8日凌晨5时许在扶绥服务区查扣悬挂车牌号“粤EXXXXX”的白色保时捷越野车一辆,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1。
2、鉴定聘请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书、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鉴定聘请书、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2016年5月8日查获的保时捷汽车为一辆7成新的2011版保时捷卡宴SUV,经东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420160元。
3、证人叶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清明过后,其表哥陈树福安排他和其他司机去越南帮老板“十哥”开走私车到广东。2016年5月7日晚上到越南货场后交接车辆,5月8日凌晨3时许,其将车从越南开入中国,凌晨5许在扶绥服务区加油时被海关缉私警察抓获。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邓某1是其供述的“十哥”。
4、证人邓某1的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8日,其通知了“林四”、“老假”等人到崇左市36号、48号界碑一带的中越边境看路望风,通知“郑仔”从防城到越南货场检修车。当天其团伙从早上开始做工,到了下午约2时许,“老假”打电话说有一台车司机的电话打不通,可能出了问题。后其让“林四”、“老假”去挟绥服务区看一下情况,得知在扶绥服务区被海关抓了一辆白色的保时捷卡宴。过了几天,“老假”说被抓的司机是其表弟叶某1。经依法辨认,邓某1辨认出郑锡其是供述中所说的“郑仔”。
5、证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6年9月帮邓某1看路控车、到越南检车及开走私汽车到广东交货。知道帮邓某1做工的“郑仔”,也是去越南检修车。经依法辨认,李某辨认出郑锡其就是供述中的“郑仔”。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参与走私车辆数量的问题。被告人陈培泽多次供述均承认其团伙走私三辆车在案发当晚被查获,在侦查阶段也对车辆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黄品立也多次供述是被查获3辆(也有供述是2辆),其中一辆是陈培泽开的,且二被告人供述关于赔钱的数额一致;被告人郑锡其供述2016年11月份帮“十三”检测了6、7台车,其中有一台白色奔驰GL450、白色路某揽胜、路某发现者4,另外一辆墨绿色的路某揽胜越野车(已坏);根据陈培泽的供述,其与另外两名司机将车开到边界停留了一个晚上,对车辆有一定认识,案发后也对车辆进行了指认。可以认定三被告人共同参与走私车辆为三辆。辩护人关于本案走私汽车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锡其帮邓某1团伙走私汽车检修白色的保时捷卡宴的事实,有邓某1的供述、证人叶某1、李某的证言及门诊笔录,该车也被查获,且被告人郑锡其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帮邓某1到越南检修车的事实,被告人郑锡其辩称其没有帮邓某1检修车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涉案车辆价格问题。经审查,涉案车辆车型、新旧程度、价格的鉴定均由具有资质机构鉴定,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仅在新旧程度存在不同的结论,没有充分理由推翻原鉴定,对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即认定被查获的白色奔驰GL450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894880元,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2880元,白色路某发现者4多用途车价值人民币498960元,三辆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456720元;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价值人民币420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