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陈永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永章。

诉讼代表人陈容,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陈永章,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住河北省香河县。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公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永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新、任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容、被告人陈永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东盛公司)自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过程中,为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谋取非法利益,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永章与外商协商决议,由外商制作低于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一套,与真实发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陈永章,后陈永章指定用虚假低价发票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并通过货代公司联系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艺公司)、厦门中艺抽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抽纱公司)为经营单位开立信用证,以上述单位名义采用虚假低价制作的合同、发票等单据报关进口货物,并通过货代公司按照信用证信息将报关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差额部分货款由陈永章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到外商指定的国内账户。经计核,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货物6票,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290177.76元。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永章在宏源东盛公司被抓获归案。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报关单据、付款凭证等书证,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被告人陈永章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被告人陈永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东盛公司)自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过程中,为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谋取非法利益,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永章与外商协商决议,由外商制作低于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一套,与真实发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陈永章,后陈永章指定用虚假低价发票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并通过货代公司联系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艺公司)、厦门中艺抽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抽纱公司)为经营单位开立信用证,以上述单位名义采用虚假低价制作的合同、发票等单据报关进口货物,并通过货代公司按照信用证信息将报关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差额部分货款由陈永章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到外商指定的国内账户。经计核,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货物6票,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290177.76元。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永章在宏源东盛公司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天津市海关缉私局情报处于2016年5月26日向天津海关缉私分局办案部门移送线索称,宏源东盛公司自2015年起从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荒料,期间,宏源东盛公司以低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委托天津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天津、广州口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涉嫌走私犯罪。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该案,同日将正在宏源东盛公司办公的陈永章抓获归案。

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系天津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运操作员。2015年初,宏源东盛公司经理陈永章联系鸿川公司负责人王某2,双方就鸿川公司代理宏源东盛公司进口大理石荒料业务达成一致。后王某2将陈永章的联系电话给其,其与陈永章联系并去宏源东盛公司进行洽谈。经洽谈确定由鸿川公司负责代理开立信用证、海运、清关以及国内陆运,宏源东盛公司负责提供开立信用证用的发票和支付相关费用。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根据陈永章给其发送的开立信用证所用的形式发票显示的金额开立信用证并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这些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合同、发票都是外商制作的,外商收到信用证后会依据信用证制作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单证并邮寄给开证公司,开证公司收到单证转交给其,其再转交报关行报关。其与陈永章通过电话及单子邮件进行联系。

3、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系鸿川公司操作员。鸿川公司曾代理宏源东盛公司进口货物,开立信用证是以天津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开证公司开证的。天津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只是鸿川公司对外签订开立信用证委托的名字,并无实体。鸿川公司代理客户开立的信用证委托的是中艺抽纱公司、中工艺公司。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系中艺抽纱公司总经理。其公司受王某2委托为其代理进口大理石业务,王某2以鹏昊公司与其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和vticaoz人员是鸿川公司的胡某和吕某。其公司根据胡某提供的开证申请区银行开立信用证报关资料由外商提供给银行,其公司承兑后把报关资料发给鸿川公司胡某,后由鸿川公司指定的公司向其公司支付货款,等到信用证快到期时再向支付给外商。

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系宏源东盛公司业务员。其公司主要经营内蒙古花岗岩业务。2015年初,陈永章去西班牙考察,开发进口业务。有些单据从邮箱打印出来,其帮助陈永章整理好,单据上所签“谢仕强”是其别名。海关扣押的笔记本是其工作记录,记录货款支付情况。支付货款分两类,一类是支付给鸿川公司开立信用证的货款支付记录,一类是以现金形式向外商支付货款记录。其认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的,没有向海关申报,大理石进口这一行基本都这样做。

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是陈永章妻子,其不了解宏源东盛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因陈永章网上银行操作不熟练,2015年上半年,其帮助陈永章从网上给广东账户支付过款。

7、陈永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真假两套发票、报关单、代理进口合同、货款支付明细及海运费单据等书证,证实2015年4月至8月间,宏源东盛公司委托鸿川公司代理进口大理石荒料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6票,偷逃应缴海关税款人民币290177.76元。

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笔记本一个及涉案宏源东盛公司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38万元。

9、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永章基本身份情况及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情况。

10、被告人陈永章供述,证实其是宏源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底,通过同行朋友介绍认识了西班牙雷蒙公司老板陈凯进,后其去西班牙商谈采购大理石荒料的具体事宜,雷蒙公司给其开具两套发票,一套是真实价格的发票,另一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开具信用证支付并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发票,另一部分是不向海关申报,直接付给雷蒙公司现金的发票。2015年初,其公司委托鸿川公司代理进口大理石业务。其与鸿川公司的孙某取得联系,商谈代理通关事宜。具体是其将雷蒙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发票)转发给孙某,其支付开证保证金,鸿川公司与雷蒙公司联系安排货运,期间,其支付税金、港杂费、海运费、内陆运输费等。笔记本上的内容是其让谢某帮助记录的支付货款费用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在进口大理石荒料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90177.76元,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陈永章作为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手段走私普通货物,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章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说服单位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永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扣押的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90177.76元依法没收,由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89822.24元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彬

审判员张玉军

人民陪审员隋庆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