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北京宏源东盛国际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东盛公司)自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过程中,为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谋取非法利益,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永章与外商协商决议,由外商制作低于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一套,与真实发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陈永章,后陈永章指定用虚假低价发票委托货代公司报关,并通过货代公司联系福建泉州中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艺公司)、厦门中艺抽纱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抽纱公司)为经营单位开立信用证,以上述单位名义采用虚假低价制作的合同、发票等单据报关进口货物,并通过货代公司按照信用证信息将报关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差额部分货款由陈永章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到外商指定的国内账户。经计核,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通过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大理石货物6票,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290177.76元。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永章在宏源东盛公司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天津市海关缉私局情报处于2016年5月26日向天津海关缉私分局办案部门移送线索称,宏源东盛公司自2015年起从西班牙进口大理石荒料,期间,宏源东盛公司以低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委托天津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天津、广州口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涉嫌走私犯罪。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该案,同日将正在宏源东盛公司办公的陈永章抓获归案。
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系天津鸿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运操作员。2015年初,宏源东盛公司经理陈永章联系鸿川公司负责人王某2,双方就鸿川公司代理宏源东盛公司进口大理石荒料业务达成一致。后王某2将陈永章的联系电话给其,其与陈永章联系并去宏源东盛公司进行洽谈。经洽谈确定由鸿川公司负责代理开立信用证、海运、清关以及国内陆运,宏源东盛公司负责提供开立信用证用的发票和支付相关费用。向海关申报的价格是根据陈永章给其发送的开立信用证所用的形式发票显示的金额开立信用证并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这些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合同、发票都是外商制作的,外商收到信用证后会依据信用证制作合同、发票、箱单、提单等单证并邮寄给开证公司,开证公司收到单证转交给其,其再转交报关行报关。其与陈永章通过电话及单子邮件进行联系。
3、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其系鸿川公司操作员。鸿川公司曾代理宏源东盛公司进口货物,开立信用证是以天津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开证公司开证的。天津鹏昊进出口有限公司只是鸿川公司对外签订开立信用证委托的名字,并无实体。鸿川公司代理客户开立的信用证委托的是中艺抽纱公司、中工艺公司。
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系中艺抽纱公司总经理。其公司受王某2委托为其代理进口大理石业务,王某2以鹏昊公司与其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和vticaoz人员是鸿川公司的胡某和吕某。其公司根据胡某提供的开证申请区银行开立信用证报关资料由外商提供给银行,其公司承兑后把报关资料发给鸿川公司胡某,后由鸿川公司指定的公司向其公司支付货款,等到信用证快到期时再向支付给外商。
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系宏源东盛公司业务员。其公司主要经营内蒙古花岗岩业务。2015年初,陈永章去西班牙考察,开发进口业务。有些单据从邮箱打印出来,其帮助陈永章整理好,单据上所签“谢仕强”是其别名。海关扣押的笔记本是其工作记录,记录货款支付情况。支付货款分两类,一类是支付给鸿川公司开立信用证的货款支付记录,一类是以现金形式向外商支付货款记录。其认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的,没有向海关申报,大理石进口这一行基本都这样做。
6、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是陈永章妻子,其不了解宏源东盛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因陈永章网上银行操作不熟练,2015年上半年,其帮助陈永章从网上给广东账户支付过款。
7、陈永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真假两套发票、报关单、代理进口合同、货款支付明细及海运费单据等书证,证实2015年4月至8月间,宏源东盛公司委托鸿川公司代理进口大理石荒料过程中,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6票,偷逃应缴海关税款人民币290177.76元。
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笔记本一个及涉案宏源东盛公司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38万元。
9、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永章基本身份情况及被告单位宏源东盛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情况。
10、被告人陈永章供述,证实其是宏源东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底,通过同行朋友介绍认识了西班牙雷蒙公司老板陈凯进,后其去西班牙商谈采购大理石荒料的具体事宜,雷蒙公司给其开具两套发票,一套是真实价格的发票,另一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开具信用证支付并用于向海关申报的发票,另一部分是不向海关申报,直接付给雷蒙公司现金的发票。2015年初,其公司委托鸿川公司代理进口大理石业务。其与鸿川公司的孙某取得联系,商谈代理通关事宜。具体是其将雷蒙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发票)转发给孙某,其支付开证保证金,鸿川公司与雷蒙公司联系安排货运,期间,其支付税金、港杂费、海运费、内陆运输费等。笔记本上的内容是其让谢某帮助记录的支付货款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