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粤03刑初第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某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18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