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5 0:00:0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执行异议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

负责人:高焱,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员工,住址(身份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71号4栋401室。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80号。

负责人:苏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更杰,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员工,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江东和谐家园D2幢19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员工,住址(身份证)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连然街盐场商业中心1幢1805室。

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保山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英。

执行人: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腾霄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杨。

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侯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1号、1-2号、1-3号;2层商业2-1号;3层商业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

执行人: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城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张坤平。

执行人:朱开荣,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福源小区22幢2单元402室。

执行人:周彪,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135号1栋3单元301室。

执行人:龙梅,女,彝族,1978年7月19日出生,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原中路国际花园小区榕苑3幢2单元602室。

执行人:黎婕奕,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身份证)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正街116号2栋1单元601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云01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662号】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称,请求: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2017)云01执66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作出(2016)云01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各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过贵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并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云01执662号。变更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滇合字(2016)42号],依法受让了本案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前述债权转让已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予以公示。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变更人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对该债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执行人事宜均表示认可,申请变更人提出变更债权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变更人特向贵院提出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望贵院准予为谢。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称,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云01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支付欠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9月15日的期内利息227.58万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按年计息);二、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支付律师费266000元;三、若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有权就被告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高仓村委会老龙坝1#幢1-2层,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高仓村委会老龙坝3#幢1-2层、2#幢1层,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高仓村委会老龙坝11#17#幢一层【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玉房他证(玉溪市)字第15004015号、第15004017号、第15004016号】的房屋以及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仓镇高仓村委会老龙坝的土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玉红他证(2015)第1578号、第1577号】并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五、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6241.67元,减半收取148120.84元,由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承担。被告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于2017年1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剩余148120.83元,退还给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

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云01执6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54320099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在银行的存款54320099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价值54320099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另查明,2016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享有。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于2017年6月6日出具《同意变更申请主体的情况说明》,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兹有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以下简称我社)于2016年9月21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现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将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该笔债权我社已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7)云01执662号),我社同意将申请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在2016年11月25日的云南日报上刊登《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就涉案债权相关事宜对昆明亿宝经贸有限公司、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坪云矿银业有限公司、朱开荣、周彪、龙梅、黎婕奕等进行公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盟信用社书面认可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取得本院(2016)云01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相关债权。该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6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代晓明

人民陪审员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吴素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