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梦杰在本市余杭区星光街744号开设“趣色谷”成人用品店,并从他人处购入无批文的性保健品进行销售。其中一部分药品销售给了被告人宋万青。2017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梦杰经营的店内查获“精品伟哥”等9种产品总计479粒、“卡宴”产品总计12mL。后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10种产品均为假药。
被告人宋万青在本市江干区丁兰街道丁群路470号开设“趣色谷”成人用品店(杭州市江干区万青日用品商店),并从被告人李梦杰处购入无批文的性保健产品进行销售。2017年7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被告人宋万青经营的店内查获“极品伟哥”等9种产品总计119粒及“卡宴”、“泰国银狐”等2种产品总计114mL(该药品均从李梦杰处购入)。后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11种产品均为假药。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梦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宋万青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