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刘穗强、袁容焕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穗强、袁容焕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粤7101行初4249号

  原告:刘穗强。
  原告:袁容焕。
  原告袁容焕委托代理人:袁智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35574319610。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志韬,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带敬,该委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集成,该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蔡健斌。
  原告刘穗强、袁容焕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第三人为蔡健斌。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穗强、原告袁容焕的委托代理人袁智梅及原告刘穗强、袁容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律师,被告市国规委的委托代理人沈志韬、梁带敬,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黄集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蔡健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穗强、袁容焕诉称,一、市国规委核发的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然而,第三人增设涉案电梯并未征得拟增设电梯所在房屋2/3以上的业主同意,被告认定“第三人等业主在申请办理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己取得业主总人数32人中22人书面同意意见"不符合事实,其认为业主(第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证据不足。案涉的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为地上9层建筑,一共有35单元(其中首层3户,2-9层每层4户)。市政府称102、103、702、902房屋所有权人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不符合事实,没有产权凭证证明该四套房屋为政府的公房。广州市宝岗大道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昌盛南街6号安装电梯的意见》仅确认涉案住宅楼103、902为“我局管理的区政府物业"。市政府认为涉案住宅楼只有31户住户,是因把私房错当公房所致。市国规委称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共32户住户,申领建证期间22户同意增设电梯工程,也不符合事实。第三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登记首层xx号房“无此房"不属实,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电费通知单显示:宝岗大道昌盛南街6号102房的房名为王卓奇,不光有此房,还有业主。该《授权委托书》把该住宅楼第七层7xx房登记为“公房"更不属实,该7xx的住户赵成贵确认该房是补偿其父亲赵明私房。由此可见,被告在审查涉案住宅楼住户户数时,起码少算了2户。此外,在同意增设电梯工程的22户业主中,其中7xx房是共有房产,共有人是钟志强和原美娴。但钟志强早于2012年死亡,钟志强不可能签名同意增设电梯,原美娴无权代钟志强签名,故7xx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是不合法,是无效的,故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只有21户。拟增设电梯住宅楼的总户数33户,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只有21户,没有达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法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二、第三人没有提交其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市国规委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但是,申请增设电梯的一方申请人即第三人从未与原告协商增设涉案电梯的事宜,更没有提交他们与原告及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却从未与他们协商增设电梯的事。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增设涉案电梯未与相关业主协商并提交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显然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至于龙凤街昌盛社区居委会的“协调情况",只能证明他们分别以电话联系或当面征询的方式征求部分业主对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增设电梯的意见,而不能证明申请人即第三人已经与相关业主进行了协商。该居委会的“协商情况"不属于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在没有申请人与相关业主协商的书面材料的情况下,被告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违反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市国规委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违反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涉案拟建电梯工程必然妨碍了本住宅楼一、二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依法应对相关住户赔偿损失。依照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国规委完全漠视原告等住户的权利,未经相关业主调解协商便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违反了增设电梯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市国规委核发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作出维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议诀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错误。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市政府穗府行复【2017】1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撤销市国规委核发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市国规委辩称,一、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情况。(一)2016年12月19日,蔡健斌等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业主向我委申请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中梯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提交了该栋住宅楼22户业主(住宅楼共31户业主,201和202为同一业主,102、103、702、902为同一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及22户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建筑的结构安全证明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其总建筑面积2366.19平方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1616.41平方米,经审核,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户数及面积均符合当时执行的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17年1月4日以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30号《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要求业主应在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主出入口且方便利害人阅知的显眼位置、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进行上述工程的批前公示。(二)我委于2017年1月5日以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93号《关于核发批前公示图的函》核发批前公示图,并于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6日在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出入口且利害人阅知的显眼位置、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进行上述工程的批前公示。(三)批前公示期间,我委收到4份来自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部分业主的纸质反馈意见及1条来自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部分业主的网上反馈意见。反映拟增设电梯项目加建方业主未与反对方业主协商及提出补偿方案、对住宅通风、采光、化粪池和地下水道排污造成直接影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经核,我委认为:(1)增设电梯方案未占用业主专有部分、对原有住宅通风、采光、通行不造成影响,且业主根据当时执行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资料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要求;(2)送审方案电梯间位于原建筑物南侧楼梯外范围,设计方案对各单元住户通风、采光均无直接影响;(3)首层通道宽4.7米,扩建人行通道1.5米,业主就送审方案提交了设计单位出具的满足消防规范设计说明;(4)增设电梯工程引起的化粪池和地下水道排污等问题,非规划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管理范畴。(四)2017年3月28日蔡健斌等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业主向我委申领该增设电梯工程许可证。经核查,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共31户住户,住宅总建筑面积为2366.19平方米,申领建证期间22户同意增设电梯工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1616.41平方米,同意户数达到31户的2/3以上,建筑专有部分面积达到2366.19平方米的2/3以上,业主提交了由居委出具的关于协调的证明文件,满足消防规范说明文件、满足结构安全说明等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相关规定;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委于2017年4月12日核发了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批后公布。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19日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立案申请函、授权委托书、结构安全说明、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电子报批文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30号《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93号《关于核发批前公示图的函》、批前公示图、公示证明材料、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承诺书》、由居委出具的关于协调的证明文件、批后公布图等材料为证。二、我委作出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物权法七十六条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l)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二)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三)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四)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五)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3)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4)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5)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7)其他法定资料。前款第(6)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六)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蔡健斌等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业主向我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证明及房地产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提交了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增设电梯的结构安全证明、满足消防规范说明,提交了我委在历史审批复文中要求的批前公示证明材料、《承诺书》、居委出具的关于协调的证明文件,上述材料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委核发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拟建建筑设计方案对住宅通风、采光及通行是否造成直接影响的问题。拟增设电梯位置位于住宅楼南侧楼梯间南侧,且在增设电梯连廊设置窗户。经我委审查,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对原住宅楼的通风、采光无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第二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首层通道宽4.7米,扩建改造人行通道1.5米,满足消防人行疏散通道的要求。(二)关于刘穗强、袁容焕反映我委在未得到申请方业主与反馈方业主协商和调解的书面资料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蔡健斌于2017年3月28日向我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号(2017xxx4473),提供了2017年3月23日由龙凤街昌盛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协商情况书面材料,并有盖章证明。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委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纳入网格化管理"。(三)关于昌盛南街6号702房产权权属问题。经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系统查册,证实现702房产权权属人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房产登记号:荣字66195号,产权证号码:755877号。综上所述,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住宅楼增设电梯业主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我委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核发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贵院予以维持。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我府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原告不服市国规委核发的“涉案许可证",于2017年9月14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经审查于当日决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年9月19日向市国规委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我府于同年10月11日向第三人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行政复议。我府相关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符合前述规定。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市国规委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依法向我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府查明:第三人等业主向市国规委申领“涉案许可证",市国规委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核发“涉案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2017年11月8日,我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一)项、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分别于11月13日、14日送达原告、第三人及市国规委。综上,我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人蔡健斌未陈述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刘穗强是海珠区,袁容焕是海珠区昌岗路昌盛南街6号201、202房屋登记产权人,蔡健斌是海珠区,蔡健斌等业主是海珠区昌岗路昌盛南街6号(以下简称“涉案住宅楼楼梯单元")增设电梯及连廊工程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涉案住宅楼楼梯单元为地上9层建筑,首层3户,2至9层每层4户,总共有35户。其中,1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75.16平方米,2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282平方米。201房(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097平方米)、202房(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登记产权人是袁容焕。204房(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登记产权按份共有人是刘穗强。102房(登记建筑面积32.9055平方米)、103房(登记建筑面积80.6575平方米)、702房(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902房(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登记产权人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302(登记建筑面积48.0921平方米)房是代管公房。3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3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3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4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402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4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4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5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502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5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5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6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602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8.0921平方米,6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6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7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701房产权登记为原美娴和钟志强各占二分之一,经查,钟志强户口于2012年12月因其死亡注销,7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7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8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802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8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8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901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8.11平方米,903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61.73平方米,904房地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84.98平方米。
  蔡健斌受涉案住宅楼楼梯单元部分业主委托,于2016年12月19日向市国规委申请上述住宅楼增设电梯间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提交了该住宅楼楼梯单元共35户业主中24户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及设计方案书面意见(其中,701房的签名同意栏有“原美娴"和“钟志强"两个手写签名字样;海珠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就案涉楼梯单元中登记于该区政府名下或登记为代管公房的房产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房产权属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广东省华侨建筑设计所出具的《结构安全保证书》、《消防设计说明》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市国规委以立案总序号2016xxx3005号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7】30号《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复函》,要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后再报行政审批。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6日,上述拟建设项目分别在涉案住宅楼和市国规委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间,市国规委收到来自涉案住宅楼部分业主的反馈意见,反映拟增设电梯项目加建方业主未与反对方业主协商及提出补偿方案、对住宅通风、采光、化粪池和地下水道排污造成直接影响、存在结构安全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管线迁改及施工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海珠区龙凤街昌盛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就涉案住宅楼业主增设电梯进行征询协调,并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了《关于昌盛南街6号加装电梯问题协调情况》。蔡健斌等业主于2017年3月28日向市国规委申领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规委以立案总序号2017xxx4473受理,经审查后,于同年4月12日作出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蔡健斌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建设项目位置为海珠区宝岗路昌盛南街6号,建设规模为1幢,地上9层,建筑面积127.17平方米;附图及附件名称:一、附图:1份1张,另有存档图8张。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另附注有效期等事项。市国规委作出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市国规委网站进行批后公布。
  刘穗强、袁容焕不服市国规委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9月14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穗府行复【2017】11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规委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1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刘穗强、袁容焕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立案申请表、申请函、授权委托书、签名表、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公示照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规委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穗府办规【2016】11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七)其他法定资料。"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物权法七十六条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关于701房的加装电梯签名同意栏有“原美娴"和“钟志强"两个手写签名字样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否定“原美娴"手写签名字样的真实性,因此701房的加装电梯签名同意栏已经有该户共有权人的签名,原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钟志强的继承人不同意加装电梯,因此701户应计入同意票数。
  关于原告质疑是否属于“公房"的几户房产,已经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证实登记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名下或登记为代管公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产权权属登记事项未依法作变更前,该房产产权人应以登记为准,应该以登记产权人的意见作为该几户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意见。海珠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就案涉楼梯单元中登记于该区政府名下或登记为代管公房的房产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该几户房产应计入同意加装电梯户数。
  经本院核实,蔡健斌受托提交给市国规委的涉案住宅楼楼梯单元加装电梯审批材料中,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及对应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关于加装电梯的设计安全问题,有广东省华侨建筑设计所出具的《结构安全保证书》、《消防设计说明》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证实。蔡健斌受托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市国规委认定同意加装电梯户数及对应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的事实并无不当,其以此结论作为依据,颁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7】113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亦无不当。
  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补偿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刘穗强、袁容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穗强、袁容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穗强、袁容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黎锦明
人民陪审员  苏永菲
人民陪审员  王桂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