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253号御景龙城花园别墅小区会所108房,组织机构代码:325653907。

法定代表人:周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邓家湾,组织机构代码:74315348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35002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9104045。

法定代表人:欧阳黎。

申请执行人:海天(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东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雄踞.都市东家1栋1607房。

法定代表人:徐志辉。

申请执行人:谢集云,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毛红武,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申请执行人:徐湘,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08号梓园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89920。

法定代表人:左汗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谢建国,女,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卢丽,女,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远,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其儿子。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组织机构代码:274985249。

法定代表人:李忠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铁强,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184685082。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潮,男,汉族,186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根,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753523。

法定代表人:黄铁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怀剑,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系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秦建武,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张然,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李小兵,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周晚华,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康,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谢新杰,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刘春香,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何旭茂,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伍先豪,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杨纯,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谢曙,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安家,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婧婧,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其母亲。

申请执行人:安帅,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婧婧,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其母亲。

申请执行人:王健真,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仁,男,汉族,1939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其父亲。

申请执行人:刘立群,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谢秋,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谢有梁,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谢佳良,男,199年7月9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谢波,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以上五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胡立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易为务,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彬,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其女儿。

申请执行人:陈铖,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其父亲。

被执行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6167764806),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253号洪山翠园别墅小区A型房。

法定代表人:李明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复议申请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2018)湘011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1、雨花区法院作出的(2018)湘0111执异2号执行裁定,违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损害冻结在先的债权人的权利。依据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涉案的标的物“某”大厦1-6层裙楼的冻结,只有两家债权单位和税务进行了冻结,即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冻结,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望城区人民法院的冻结,以及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款冻结。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有效的法律冻结。因此,雨花区法院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07)雨执字第590等号执行裁定书,除申请执行人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个申请执行人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标的物进行了司法冻结外,其余34个申请执行人均没有申请法院对该涉案标的物进行过司法冻结,这35个案件均系各自独立的案件,只是因被执行人为同一人,其余并无关联。本案涉案标的物在进行司法处置时,该份裁定书在撇开优先的税款、撇开复议申请人冻结在先的优先权,任意选择处置给不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复议申请人及国家税款优先权,更是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其余普通债权人权益。该裁定明显违法,应予以撤销。2、违法采用超期失效的评估报告,严重低价以物抵债,违反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3、违反税务征收管理法规定,没有确保税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利,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合法权益。4、滥用法院执行权强行代替房产登记机关的行政职权。房屋产权如何分割属于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在初始登记时,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行使的行政职权范围。但是,该裁定书对于该裙楼除第六层抵偿给一位债权人以外,其他五层均按小数点后4位数的百分比例抵偿给30多位债权人。这些房产初始登记时是不可能的。实际上,这是明显滥用法院执行权强和代替房产登记机关的行政职权。5、实际造成严重后果。首先,是导致地方税务局损失税款六千余万;其次,损害了法院冻结在先的债权人的利益;再次,低价处置造成了上亿的损失;最后,不合法的分配方案,其实质是严重违法严重渎职。综上,请求上级法院撤销雨花区法院作出的(2018)湘0111执异2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雨花区法院查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湘0112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X路某项目的一至六楼裙楼及地下室的一切交易权。2017年6月20日,长沙市开福区地方税务局以长开地税保封[2017]1号《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了位于长沙市XX路“某”大厦XX楼地下室至XX层。2016年9月22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12民初16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将其开发的“御景龙城”小区的49套房屋及资产,冲抵所欠异议人12303945.74元的债务本金,经冲抵后,被执行人尚欠异议人欠款本金17496054.26元。雨花区法院在执行涉“某”项目系列案中,以(2015)雨执字第01264、0126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X号“某”项目的一至六楼裙楼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11月13日,受雨花区法院委托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了国众联评字(2015)第1-28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该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2016年6月28日,雨花区法院启动对上述房产的第一次拍卖。2016年8月17日,涉案房产第三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向雨花区法院提交书面以物抵债申请及参与分配申请,雨花区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07)雨执字第590号等《执行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雨花区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锭。进入拍卖程序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本案中,雨花区法院以第三次流拍卖价格作为涉案房屋以物抵债计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雨花区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但异议人并未在雨花区法院处理期间提交,视为其放弃参与此次分配的资格。雨花区法院作出的(2007)雨执字第590号等《执行裁定书》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X号“某”项目的一至六楼裙楼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未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雨花区法院(2018)湘011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请求如前所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雨花区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雨花区法院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时间尚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此后,该院以第三次流拍价格作为涉案房屋以物抵债计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雨花区法院违法采用超期失效的评估报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申请对雨花区法院拍卖标的即位于长沙市韶山北路XX号“某”大厦1-6层裙楼进行冻结,是在申请执行人湖南通达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后、标的拍卖过程当中,系轮候冻结,其冻结尚未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雨花区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应视为其放弃参与此次分配的资格。而且,雨花区法院作出的(2007)雨执字第590号等执行裁定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X号“某”项目的一至六楼裙楼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未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御景动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执异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盛知霜

审判员谭斯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泳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