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文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北京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元广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86号汽车大厦1768。
法定代表人:徐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卫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华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元广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广福公司)申请执行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侨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信公司)以元广福公司非系申请执行的适格主体,元广福公司与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雅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虚假交易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侨信公司称:一、侨信公司与净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京02民终3864号终审判决。净雅公司向元广福公司转让弘润公司债权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11月20日。二、净雅公司与元广福公司之间存在虚假交易。《债权转让协议书》声称,元广福公司于2016年2月曾代净雅公司偿还借款约1.68亿元,故净雅公司将对弘润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元广福公司。但元广福公司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均远低于代净雅公司还款的数额,经营额也十分有限,其拿出1个多亿替别人还款明显不合常理。从调查情况看,2016年2月前后,元广福公司并不存在大额银行转账交易。三、净雅公司与元广福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净雅公司与元广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债权转让是净雅公司的避债行为。2014年,净雅公司曾为元广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强与吴修勤、宋喜临关于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元广福公司的大股东是济南荣德圣实业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大股东、执行董事桑晓彬与净雅公司股东张栋华存在合作关系,二人同为威海海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综上,净雅公司以虚假转让的方式向关联方转让债权严重侵害侨信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一)裁定中止执行(2017)京02执703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冻结的弘润公司案款给付元广福公司。(三)冻结的弘润公司案款优先保障侨信公司债务的执行。(四)如不中止执行,请求元广福公司以侨信公司债权为限,提供足额担保。
元广福公司称,侨信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畴,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