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林发厚承包了房县恒通大厦加盖工程,工程完工后,因结算工程款获得第三方原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价30万元的老办公楼的土地及房屋。该房屋属于国有划拨用地,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到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履行变更手续,直接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交给了林发厚,林发厚接收后作为仓库使用。被告人林发厚欲将该房屋用于房地产开发,后多次找原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吕某,4,请其在土地性质变更和过户手续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发厚委托房县教育局副局长朱某接吕某,4在小天府酒店吃饭时,在吕某,4车上,送给其人民币8万元,吕某,4非法予以收受。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林发厚在接受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询问时,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了以上行贿事实。2017年7月27日,房县人民检察院对林发厚涉嫌行贿罪一案决定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发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买卖合同、评估报告等书证,证人吕某,4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林发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