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担任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计划财务部部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连云港华晨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肖某、灌云医药公司员工刘某2、二院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杨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37553.52元,为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在货款、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连云港华晨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肖某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人民币36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2年中秋节、2003年至2008年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11次在办公室内每次收受肖某面值1000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内收受肖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5次在办公室内每次收受肖某面值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收受肖某人民币10000元。
2.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东清远福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澜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5年至2007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共计6次每次收受现金1000元;2008年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前,共计10次每次收受现金2000元;2013年5月,收受现金2000元。
3.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灌云医药公司员工刘某2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
4.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颜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7年7月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8月份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9月份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2008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每年的中秋节前、春节前,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2次收受连云港德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面值1000元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
6.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栾某加油卡、购物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8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9年至2017年,每年的中秋节前、春节前,共计17次每次收受面值5000元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0元;2010年5月的一天,在海州区苏宁电器收受空调定金10000元;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收受面值3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
7.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部分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杨某及其员工刘某3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收受杨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2012年,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6次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8次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元。
8.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薛某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0元,为其在支付货款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09年至2013年春节,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9次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6次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元。
9.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江苏齐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朱某1及其员工吴龙磊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23053.52元,为朱某1及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2年6月6日,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上海大众4S店,收受朱某1支付的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底一天,收受朱某1现金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收受朱某1现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收受朱某1人民币50000元;2015年6月9日,收受吴龙磊为其支付的汽车保险费5424.26元;2016年6月20日,收受吴龙磊为其支付的汽车保险费5329.26元;2016年9月19日,收受吴龙磊为其缴纳的车辆违章罚款1300元;2010年至2013年、2015年至2017年春节,每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共计13次每次收受朱某1或吴龙磊面值2000元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元。
10.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灌云县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48000元,为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2年8月、2014年8月分别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每年的春节前,共计5次每次收受面值2000元购物卡。
11.2013年至今,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南通美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朱某2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56000元。其中,2013年5月,在其住处收受朱某2现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2次收受朱某2面值1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2017年春节前,2次收受朱某2面值2000元购物卡。
12.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镇江明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为其在支付货款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3年9月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的一天,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3.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江苏苏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连云港华正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为其在支付货款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3年8月初的一天,在毛某车上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自己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共计3次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温哥华国际花园小区自己住处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自己住处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4.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胡爱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0元。其中,2014年在其办公室内,先后7次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2015年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0次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2016年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0次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2017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一张。
15.2014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黄蓓面值1000元加油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
16.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连云港百隆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5年春节前,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春节前,收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7.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河南亚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苏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4年12月的一天,在其住处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4000元。
18.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南京鼎新基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
19.2016年,被告人范国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连云港双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现金人民币13500元,为其在货款支付方面谋取利益。其中,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6年11月分别收受现金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范国华在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上交31.1651万元,其中17.4151万元为违法所得。被告人范国华在审查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被检举人已被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范国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刘某2、杨某、朱某1等人证言,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国华的任职文件及户籍信息,涉案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建筑公司等与二院签订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连云港市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讯问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