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
(一)玩忽职守的事实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徐媛媛在无棣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期间,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核与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农机经销商冒用无棣县农民的身份信息购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将农机销售给不符合在无棣县申请农机补贴条件的外地农户,致使本应由无棣县农民或农业合作组织享受的农机补贴资金由外地购买农机户享受或农机经销商从中获利,2011年涉案冒用无棣县农民身份证顶名购买农机16台,计476000元补贴款未能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2012年涉案冒用无棣县农民身份证顶名购买农机8台,计307000元补贴款未能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2013年涉案冒用无棣县农民身份证顶名购买农机12台,计544000元补贴款未能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被告人刘蕊蕊工作期间导致1327000元补贴款未能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被告人徐媛媛工作期间导致851000元补贴款未能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落实。
2015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审计查出2012年李某5经营的无棣县盛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2013年马某3经营的无棣县恒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骗取农机购置补贴,两公司被取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先后被农业部、山东省农机局予以通报并在网上公开报道。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业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财政部财农[2011]17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山东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滨州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无棣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无棣县农机局关于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公告》、《2012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滨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无棣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3年滨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无棣县农机购置补贴暨农机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汇总、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供货确认表、农机购置补贴农民承诺书、购货发票、人机合影照片、无棣县2011年度购机户补贴明细表、授权书、证明、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结算说明、2011年山东省资金结算情况说明、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明细查询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科目明细分类账、2012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收款收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被告人刘蕊蕊、徐媛媛笔记本记载的马某3、李某5等经销商领取购机指标确认书的记录、无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陈某、张宝哲、刘某2、邢某、郭某3、吴某2、陈树印、范某10等人农机补贴档案、山东省农机局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取消经销企业补贴资格的通知》、山东大众网《农业部通报农机补贴违规行为,滨州3家入黑名单》新闻稿件、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鲁农机计函字[2017]22号关于滨州市无棣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任职证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崔某1、崔某2、崔某3、马某1、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范某5、范某6、范某7、范某8、王某1、韩某、范某9、程某、马某2、贾某1、张某3、贾某2、杜某、张某4、王某2、冯某、李某2、李某3、赵某1、李某4、贾某3、吴某1、付某、张某5、宋某1、宋某2、马某3、孙某1、王某3、王某4、郭某1、孙某2、董某、赵某2、高某、李某5、王某5、杨某、郭某2、仝文刚、孙某3、张某6、张某7、赵某3、苏某、王某6、刘某1、孟某、蒋某、郭某3、刘某2、吴某2、邢某、陈某、范某10、胡某、刘某3、温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蕊蕊、徐媛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
1.2009年6月8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4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6月16日到期赎回。
2.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39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6月26日到期赎回。
3.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39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7月28日到期赎回。
4.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8月19日到期赎回。
5.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38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8月14日到期赎回。
6.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8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8月26日到期赎回。
7.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8月28日到期赎回。
8.200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85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11月27日到期赎回。
9.2009年9月3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9月11日到期赎回。
10.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12月23日到期赎回。
11.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蕊蕊在担任无棣县农机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201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从事营利活动,2009年12月30日到期赎回。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棣县农业机械总公司改组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无棣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无棣县农业机械总公司改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启用“无棣县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印章的函》、无棣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派于建民同志为无棣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通知》、无棣县农机公司会计记账凭证、职工风险股明细表、退股金明细账、无棣县财政局对农机公司《关于九七年末前财产损失挂账处理的申请报告》的批复、无棣县农机公司登记注册变更档案资料、营业执照、股东名录、持股情况等工商登记保存材料、无棣县农机公司股东入股、退股股金明细账,无棣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证明、无棣县农机公司2009年至2011年账目和相关凭证、无棣县农机公司2009年-2012年现金总账相关材料、2009年6月5日曹某与刘蕊蕊进行交接的相关手续及相关账目记录、刘某5与刘蕊蕊交接表证明、曹某尾号为2133工行存折交易明细、刘蕊蕊于2009年6月5日开通尾号为4874卡的申请资料及协助查询通知书、刘蕊蕊尾号为4874的工行卡交易明细、曹某向检察机关提交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两张、无棣县农机公司会计凭证、刘蕊蕊在农机公司的任职说明等。
2.证人郭某2、刘某4、曹某、王某7、刘某5、刘某6、吴某3、王某8、王某9、刘某7证言及刘某7提供的“工行灵通快线个人超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滨检技鉴[2017]16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
4.被告人刘蕊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