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少蔚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9日临时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8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牛某某同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张某(已判刑)未服兵役的情况下,答应周某(已判刑)为张某办理武装部队假手续。牛某某收取张某18000元后,通过他人为张某办理了一套用于换领地方A2驾驶证所需的武装部队假手续(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退出现役证各一本;温县武装部证明一份;年度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申领表各一份,上有95900部队医院、95900部队保障部军需油料科、空军军事交通运输部驾驶证专用章三枚武装部队印章)。后张某到焦作市车管所办理换证事宜时,该所工作人员将伪造的手续扣留,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明知张某(已判刑)未服兵役的情况下,答应周某(已判刑)为张某办理武装部队假手续。牛某某收取张某18000元后,通过他人为张某办理了一套用于换领地方A2驾驶证所需的武装部队假手续(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退出现役证各一本;温县武装部证明一份;年度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车辆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申领表各一份,上有95900部队医院、95900部队保障部军需油料科、空军军事交通运输部驾驶证专用章三枚武装部队印章)。后张某到焦作市车管所办理换证事宜时,该所工作人员将伪造的手续扣留,并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已将其收取张某的18000元赃款退缴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出所登记表、报案材料、委托书、移送清单、移送照片、证明、申请书及病历、辨认笔录、同案犯判决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发票,被告人牛某某的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主动退缴其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牛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将被告人牛某某退缴的赃款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蒙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