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10月27日因无证驾驶、伪造号牌、伪造证件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树堃,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律师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树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服役期间,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大众宝来(当时悬挂牌号为黑C×××××)轿车。9月1日张某某退役后,担心警察查车,于9月16日、17日两次转给微信昵称为“A诚信办理”650元,购买了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4部队”的军官证、一本士兵证,于9月18日、19日两次转给微信昵称为“AA诚信走天下”1800元,购买了1副牌号为SK-30178部队车牌,挂于车上。2017年10月,张某某得知军官证改版,于10月6日转给微信昵称为“AAA安琪儿私人V信”(QQ名字为安琪儿军旅传媒)400元钱,购买了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的军官证。10月27日,张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肇州县西环灯岗处接受交警检查时,向交警出示“军官证”和“士兵证”,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证实,张某某所持证件均系假证。案发后,2本军官证、1本士兵证、1副伪造部队车牌及手机1部已被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买卖证件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服役期间,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大众宝来(当时悬挂牌号为黑C×××××)轿车。9月1日张某某退役后,担心警察查车,于9月16日、17日两次转给微信昵称为“A诚信办理”650元,购买了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4部队”的军官证、一本士兵证,于9月18日、19日两次转给微信昵称为“AA诚信走天下”1800元,购买了1副牌号为SK-30178部队车牌,挂于车上。2017年10月,张某某得知军官证改版,于10月6日转给微信昵称为“AAA安琪儿私人V信”(QQ名字为安琪儿军旅传媒)400元钱,购买了1本“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的军官证。10月27日,张某某驾驶该车辆行至肇州县西环灯岗处接受交警检查时,向交警出示“军官证”和“士兵证”,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证实,张某某所持证件均系假证。案发后,2本军官证、1本士兵证、1副伪造部队车牌及手机1部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购买的军官证二本、士兵证一本、部队车牌(SK-30178)一副。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购买军官证、士兵证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视频截图、肇州县拘留所证明、证件专用章模板、黑龙江省军区关于核查号牌的情况说明、入伍批准书、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巡逻民警发现询问时出示军官证被带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行政拘留后转刑事拘留。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士兵证一本,军官证一本编号为0960521、红米手机一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于1998年3月1日出生,无违法犯罪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因无驾驶证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截图证实张某某与安琪儿军旅传媒购买假的军官证的聊天记录,证实张某某购买军官证的事实。张某某购买假军官证与“A诚信办理”、“AAA安琪儿”、购买士兵证与“AA诚信走天下”转帐记录,证实其购买两张假军官证、一张士兵证并付款事实。拘留所证明证实2017年10月28日肇州县拘留所徐庆君、候少彬在张某某身上搜出32114部队军官证一本编号为1820756移交至县公安局刑侦一队。入伍批准书、退役登记表证实张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入伍,2017年9月1日退出现役。查询单证实黑C×××××灰色宝来车所有人为牡丹江市龙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无驾驶证。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证实沈阳军区未发放过SK开头的军用号牌。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7日乘坐张某某车辆被警察查扣,知道车牌不是民用车牌,但是警用还是部队使用我分不清,张某某说车是他哥的,我不知道他无驾驶证,我不知道军官证的事。
4.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4部队证明,证件专用章模板、编号为1820756军官证上的证件专用章及钢印不是我部印章,发证时2016年5月10日我部尚未组建,此证非我部发放证件,为假证。编号为0111214士兵证2016年9月1日发证时我部尚未组建,朱某非我部人员,此证非我部发放证件,为假证。张某某经查不属于我部人员。我部于2017年10月刻制中国人民解放军32114部队证件专用章,但没有刻制32114部队士兵证专用章及钢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6.指认照片,张某某指认办理的假军官证、士兵证、车牌、手机、车辆照片。
经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伪造的军官证二本、士兵证一本、车牌一副、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汤 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宋文娟
书记员
孙仲祺
法条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1)有悔罪表现;
(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