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三水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郑秋洪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秋洪,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秋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秋洪及辩护人谭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6年起,被告人郑秋洪在手机微信软件中建立了群名为“生活调味料日日新鲜”的微信群,并在该群频繁发布淫秽视频。至2017年10月19日,因被告人郑秋洪发现该微信群被警察侦查遂将该群解散,后其又在2017年11月左右建立了群名为“欢乐快车搞笑群”的微信群,并继续在该群频繁发布淫秽视频。期间,上述两微信群成员最高达四百多人。经鉴定,被告人郑秋洪在上述两微信群内发布的淫秽视频分别为60个、69个。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郑秋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郑秋洪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秋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黄某、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郑秋洪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截图,图片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秋洪传播淫秽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秋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谭智峰所提相关对被告人郑秋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郑秋洪不符合缓刑条件,被告人郑秋洪及辩护人谭智峰所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秋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甘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