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克龙,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家睿,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9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江西省萍乡市看守所,同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598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23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魏克龙为满足自己的淫秽色情欲望、追求精神刺激,使用自己的QQ(QQ号:34×××83)建立了群名为“小小的”QQ群(群号:580868603),主要用于传播未成年女性淫秽图片等淫秽电子信息,被告人刘家睿(QQ号:56×××21)加入该群后担任该QQ群管理员。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作为群主、群管理员在对该群管理期间,至案发时通过发布广告等方式共发展群成员482人,参与、纵容群内成员在群内传播淫秽图片电子文件。经远程勘查并鉴定,至被查获前共发送、传播淫秽电子图片324个,其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图片4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录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淫秽图片,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魏克龙、刘家睿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克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被告人刘家睿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扣除先行羁押的28日,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上列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艳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殷潞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