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暂住在某某市某某区。

辩护人周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8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创建昵称为“恋上你的温柔”(微信号:wjmXXXXXXXXX)、“淡抹的烟熏妆”(微信号:wxlXXXXXXXXXX)的微信账号用于出售淫秽视频,2017年12月,其以10元9个、20元18个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视频文件27个。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27个视频文件中有26个属淫秽文件。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照片及确认的微信交易记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记录截屏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红包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本案的贩卖数量及获利均较少,社会危害性亦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巍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