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1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在某某省,暂住在某某市某某区。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于QQ昵称为“诚信做人”的网友共同预谋,建立专门传播淫秽视频的“陌陌9”QQ群(群号:XXXXXXXXX),由群主“诚信做人”(另处)将淫秽视频上传至“群文件夹”内保存,被告人武某某作为该群管理员,通过陌陌、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网友,以向网友发送淫秽视频销售“菜单”的方式招揽客户。2017年11月20日,姚某某向被告人武某某支付人民币50元后进入“陌陌9”QQ群,观看并下载了“群文件夹”内的部分淫秽视频。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公安机关从上述“群文件夹”内提取的74个文件中有71个为淫秽文件。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相关微信账号截图、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相关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取证视频、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偶犯,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纪红
审判员周巍
人民陪审员黄民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