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陈浩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浩,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2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及其辩护人郑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浩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其QQ号、微信号向他人贩卖可以在线观看淫秽视频的软件、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等。2017年3月6日11时许,张某(已判刑)通过微信与陈浩联系购买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账号和密码,后陈浩以52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账号为94×××34的115网盘账号和密码。经鉴定从94×××34的115网盘中提取的1008个涉嫌淫秽视频文件,其中818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常州文广局案件移送意见书及移送单、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聊天交易截图、交易记录照片截图,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案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短信截屏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物品清单、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陈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量刑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4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方学才

人民陪审员王伟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