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照兰于2015年5月21日确诊感染0601-HIV艾滋病病毒,后于2017年12月24日在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湖滨小区7幢1单元502号(其住处)实施卖淫活动,收取嫖资人民币50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照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熊照兰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