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 0:00:00

熊照兰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照兰,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捕前暂住:云南省安宁市。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云南省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照兰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照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照兰于2015年5月21日确诊感染0601-HIV艾滋病病毒,后于2017年12月24日在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湖滨小区7幢1单元502号(其住处)实施卖淫活动,收取嫖资人民币50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照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熊照兰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熊照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7年12月24日,安宁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熊照兰处扣押到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于2018年3月22日随案移送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照片、HIV抗体确证/替代策略检测报告、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确证结果告知书、HIV抗体筛查报告、检验报告、安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熊照兰明知自己确证艾滋病而卖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照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本院已经注意。据此,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照兰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鑫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