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福,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1996年6月因犯侵占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6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现因本案于2017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福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王荣福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可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荣福在其经营的“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内,容留刘某1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凌某卖淫1次;容留刘某2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蒋锡和卖淫1次。
被告人王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荣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蒋锡和、刘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福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福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荣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h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