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李某(另案处理)以袁某某的名义租赁经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东大道3066号菲煌足浴养生馆,菲煌足浴养生馆内设有暗门、报警器等装置。李某通过雇佣管理、服务人员,招募卖淫女、对卖淫女安排食宿、集中管理等方式从事卖淫活动。经李某雇佣,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负责带客、安排卖淫女上钟、管理卖淫女等事务,被告人胡斌负责收银、记账、按报警器等事务。李某还伙同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胡斌通过散发广告卡片、微信联系等方式招徕嫖客。同年12月5日起,菲煌足浴养生馆正式对外营业,以298元、398元等价格从事组织卖淫活动。
2017年12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对菲煌足浴养生馆突击检查中,当场查获7名卖淫女及6名嫖客,并缴获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胡斌等人使用的手机5部,店内对讲机4个、遥控器2个、避孕套5盒及营业款5030元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胡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胡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商铺转让合同》,卖淫女马某某、黄某某、纪某某、梁某某、高某某、周某2、廖某及嫖客黄某、吴某、谈某某、杜某某、季某某、周某2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收容教育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营业结算单》《微信对账截图》,被告人兰伏寿、戴天翼、胡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戴天翼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