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冯梨明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梨明(又名冯广林、冯老大),男,1987年10月1日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织金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梨明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于2018年5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冯梨明从织金县将王猜猜、李某6、胡甜甜带至毕节东客站一旅社内,后冯梨明驾驶车辆将王猜猜、李某6、胡甜甜带至大方县大方镇潼关路,将王猜猜、李某6、胡甜甜介绍给黄某2(另案)等人,由黄某2等人指使黄某1(另案)等人安排王猜猜、李某6、胡甜甜从事卖淫活动,王猜猜、李某6、胡甜甜将所得嫖资交由冯梨明管理。2017年12月23日,王猜猜、李行芬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冯梨明系2017年12月23日23时许在大方县大方镇老客车站门口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梨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梨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质证了以下证据: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现场指认、搜查、提取、扣押、检查等笔录;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黔公司鉴(电子)字【2018】0045号鉴定意见及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证人李某1、冯某1、王某1、吴某、张某1、李某2、金某、王某2、李某3、李某4、胡某1、张某2、郑某、李某5、景某、潘某、向某1、向某2、胡某2、宋某、黄某1、赵某、鄢某、冯某2的证言;被告人冯梨明的供述及辩解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效力,采信为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查实的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12月初,冯梨明从织金县将王某2(2002年07月03日生)、李某5(2004年01月24日生)、胡某2(2003年11月12日生)带至毕节东客站一旅社内住宿,后冯梨明驾驶车辆将王某2、李某5、胡某2送至大方县大方镇潼关路介绍给黄某2(另案)等人,由黄某2等人指使黄某1(另案)等人安排三人进行多次卖淫,王某2、李某5、胡某2将所得嫖资交由冯梨明管理。2017年12月23日,王某2、李某5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冯梨明于2017年12月23日23时许在大方县大方镇老客车站门口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梨明组织未成年人王某2、李某5、胡某2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交由冯梨明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冯梨明应当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梨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决定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社会道德风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梨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家银

人民陪审员徐h

人民陪审员谢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