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告人曹辉伙同林某、简斌洲、李电生(均已被判刑)等人欲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下坊村“沙坪里”的一废旧养猪场内生产麻黄素,将生产麻黄素的工具及化工原料运载至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下坊村。6月3日下午,在运化工原料进养猪场的路口,因山路泥泞,货车陷入泥中无法进退,结果于2016年6月4日上午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真空泵、发电机等工具和氢氧化钠、黄色或无色液体等化工原料。经检验,上述查扣的无色液体中检出丙酮,含有丙酮的无色液体共重3539.55千克。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曹辉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曹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化工原料、发电机、厢式货车等物证,证人李某2、林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