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9 0:00:00

曹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辉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告人曹辉伙同林某、简斌洲、李电生(均已被判刑)等人欲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下坊村“沙坪里”的一废旧养猪场内生产麻黄素,将生产麻黄素的工具及化工原料运载至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下坊村。6月3日下午,在运化工原料进养猪场的路口,因山路泥泞,货车陷入泥中无法进退,结果于2016年6月4日上午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真空泵、发电机等工具和氢氧化钠、黄色或无色液体等化工原料。经检验,上述查扣的无色液体中检出丙酮,含有丙酮的无色液体共重3539.55千克。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曹辉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曹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化工原料、发电机、厢式货车等物证,证人李某2、林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辉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情节较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曹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辉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晓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蓝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