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单小红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小红,又名单卫红,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新安县,住温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又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2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小红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被告人单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20日,被告人单小红在温县招贤乡太涧村经营一小型镀锌厂,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内一砖砌的池中;其厂内的土壤也被生产使用的原料污染。经检测,其排放的废水中锌等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储水池底部的土壤中含有大量重金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检测照片,检测报告显示单小红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铬18.2mg/L、锌348mg/L等,院内土壤中含锌220mg/kg、总铬27.3mg/kg,预制池底部土壤中含总铬36.3mg/kg、锌52.6mg/kg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小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单小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桂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