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17日,临淄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临淄区敬仲镇二张村北一处院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内有地下加温罐一只,地下储存罐一只,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有废油泥若干,院内有地沟通入排海管线305井内,有排水痕迹。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该院落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侦查,张某证实该院落实际承包人为被告人常继奎;田某证实常继奎向其购买块煤进行土炼油,并根据常继奎要求帮其联系了有土炼油经验的路某帮其烧火炼油;路某证实通过田某介绍联系上常继奎,2017年6月份左右,常继奎让其用该院落的土炼油设备进行土炼油,炼制了三罐,每罐最少35吨,在土炼油过程中产生废油渣、废水,土炼油产生的废油渣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在土炼油设备附近的土地上,敬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了废油渣和油泥的吨数,共计9.17吨。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田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搞土炼油的人要找个烧火的,问其干不干,其同意后,田某给了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和这个人联系。其打电话与这个人联系后知道了这个搞土炼油的人叫常继奎,其与常继奎在电话中谈好了烧火的工资,烧一罐土炼油1800元的工资。大约过了三、四天,常继奎打电话通知其要开始炼油了让其去烧火,常继奎让其到了他位于临淄区敬仲镇二张村村北的一个院子里,当晚七、八点钟左右其开始烧火炼油,过了不长时间,常继奎也到了该院子里待了十几分钟,嘱咐其如何用电,问其烧火的煤炭是否够用。后来其就自己在该院子里烧火炼油,油炼好之后其打电话通知常继奎,然后回去等常继奎电话通知其什么时间再去烧火炼油。其一共给常继奎炼了三罐油,常继奎共付给其5400元工资和600元清罐钱,钱打到了其妻子齐某卡号为62XXX66的农行卡上。土炼油用的油罐是60立方的火车皮油罐,原料是废机油,每次炼油需要按比例装35吨左右的废机油,最多不能超过40吨,装多后就沸罐。其每炼一罐油产生半吨左右的废水和废油渣,根据常继奎的安排其炼完油后将废油渣清理出来放到炼油罐北侧打堆,具体常继奎是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土炼油烧火用的块煤是田某供应的,其在烧火期间田某送了两车煤,每车四、五吨左右,送煤时都让其在过磅单上签名,其只是负责收货,常继奎支付的煤款。
2、证人田某的证言、过磅单证实,2017年6月份,常继奎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送块煤搞土炼油用,还让其帮他找个土炼油烧火的人。其知道路某会土炼油烧火,就打电话找的路某,把常继奎的电话告诉了路某。6月中旬,常继奎让其给他送块煤,其将块煤送到常继奎位于临淄区敬仲镇二张村村北搞土炼油的院子里,让路某在过磅单上签字证明其把煤送到了,然后拿着过磅单找常继奎结账,常继奎都是给的其现金。其给常继奎送过两车块煤,每车大约四、五吨左右。
3、证人张某的证言、协议书证实,2016年10月1日,其与常继奎签订协议将其位于临淄区敬仲镇二张村村北的院子承包给常继奎使用做多种经营,租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7年2月1日,常继奎跟其说该院子他准备自己使用,其不好意思跟常继奎要承包费,就将租金改为每年100元,租赁协议的见证人是常继奎的妻子许海英。该院子墙西侧是齐鲁石化的污水排海管线,也叫305排海管线井口,是封闭的,其在将该院子转包给常继奎之前没有用暗管接入该污水排海管线。
4、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份,其丈夫路某给一个搞土炼油的人烧火,支付的6000元工资打到了其农业银行卡上。
5、证人崔某、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7年敬仲镇不让立罐业户经营,镇上组织割油罐,其二人曾分别给常继奎割油罐、吊油罐。崔某的证言还证实,2017年4月份,常继奎向其购买过铁管,其将铁管给常继奎送到了二张村北边的一个院子里。
6、证人冯某和的证言证实,其收购废铁时认识的敬仲镇二张村的常继德说他弟弟厂里割油罐处理废铁,常继德的弟弟联系其到他院里看了废铁,其没相中就走了。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具体时间忘记了,临淄区敬仲镇搞环境污染治理,一些油罐业户不让经营,一个姓常的联系过其给他吊油罐,其记得干活的地方在二张村北边的两个院子,在其中一个院子里吊了两个地下油罐和一个循环水池,姓常的把这些罐都吊到院子外面去了。
8、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常继奎做生意,一直用着其青岛银行的银行卡。
9、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材料,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敬仲镇二张村北土炼油院落示意图、照片、视频资料证实了案发现场、清理现场的情况。
10、青岛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账户明细证实,常继奎的儿子常某账号为85XXX17的青岛银行账户给齐某转账共计6000元。
11、《关于敬仲镇二张村北土炼油院内油渣危废认定说明》、敬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材料、过磅单证实2017年7月17日下午,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执法人员在敬仲镇二张村北土炼油院内查处的地上冷却槽北侧有部分褐色油状物(疑似废机油),地下加温罐东侧、西侧、南侧裸露地面上有废油泥若干。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该油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7月19日,敬仲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院内罐坑及周边土壤及废油渣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清理,废油渣呈黑色粘稠状,周边土壤呈黑色,政府部门调派挖掘机进行了挖掘并用吨包盛放,共包装11吨包,经到淄博浩能经贸有限公司地磅过磅,共计9.17吨。
12、悔过书证实了被告人常继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
13、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常继奎归案的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常继奎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发表的“敬仲镇人民政府称重数量过多”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包括敬仲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材料、过磅单、照片、视频资料等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客观的证实被告人常继奎随意倾倒的废油渣和油泥的吨数,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