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罗海洋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海洋,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现住浙江省玉环市。2006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8〕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洋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罗海洋在本市大麦屿街道大麦屿社区第六加工厂1号出租房内生产眼镜配件。期间将配件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私建的积水池及原有的化粪池、管道排入外环境,直至2017年8月7日被玉环市环保局查获。经监测,车间积水池铜含量为136mg/L(排放标准为0.5mg/L,下同)、锌含量为102mg/L(排放标准为2mg/L,下同)、镍含量为1.73mg/L(排放标准为1mg/L,下同),1号化粪池铜含量为160mg/L、锌含量为137mg/L、镍含量为4.24mg/L,2号化粪池外排口铜含量为76.5mg/L、锌含量为33.9mg/L、镍含量为1.55mg/L。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罗海洋在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海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姜某的证言、移送函、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玉环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图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其中铜、锌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海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海洋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海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藐

人民陪审员郑廷相

人民陪审员陈玉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