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污染环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肖贺拴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贺拴,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平县,住。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贺拴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贺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贺拴在安平县报子营村村北经营铝件表面处理厂。2017年11月22日,安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并对该厂排水沟内、渗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查,该厂在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备以及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内水泥沟排放至房南侧土坑内。经安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肖贺拴镀件厂内排水沟污水PH值小于2,总铬浓度为65.0mg/L,六价铬为6.39mg/L;肖贺拴镀件厂外渗坑污水PH值为6.72,总铬浓度为9.12mg/L,六价铬未检出。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树辉的证言、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安某(刑)勘[2018]K131125000000201801010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安平县环境监测站安环站监字(2017)第(042)号监测报告、安平县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移送书、调查报告及移送材料清单以及肖贺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贺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非法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贺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博淳

审判员吕西连

人民陪审员王旭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