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贺拴在安平县报子营村村北经营铝件表面处理厂。2017年11月22日,安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并对该厂排水沟内、渗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查,该厂在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备以及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内水泥沟排放至房南侧土坑内。经安平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肖贺拴镀件厂内排水沟污水PH值小于2,总铬浓度为65.0mg/L,六价铬为6.39mg/L;肖贺拴镀件厂外渗坑污水PH值为6.72,总铬浓度为9.12mg/L,六价铬未检出。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树辉的证言、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安某(刑)勘[2018]K131125000000201801010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安平县环境监测站安环站监字(2017)第(042)号监测报告、安平县环境保护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审批表、移送书、调查报告及移送材料清单以及肖贺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