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明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无证采伐的林木而收购,立木蓄积达33.586立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购陶某、仇某、黎某1、黎某2、李某、黎某36人在来凤县三胡乡猴立堡村12组姚某1家责任山(小地名云盘梁山)无证采伐的马尾松8株、立木蓄积3.3788立方米;在三胡乡猴立堡村12组姚某2家责任山(小地名云盘梁山)无证采伐的马尾松30株、立木蓄积12.8164立方米;在三胡乡猴立堡村12组姚某3家责任山(小地名云盘梁山)无证采伐的马尾松15株、立木蓄积6.4163立方米;在三胡乡猴立堡村12组姚某4家责任山(小地名云盘梁山)无证采伐的马尾松13株、立木蓄积5.4881立方米。
(二)收购黎某1、黎某2、李某、黎某34人在旧司镇大岩板村12组唐某家责任山(小地名卢家坳)无证采伐的林木4株、立木蓄积3.9006立方米。
(三)收购黎某1、黎某22人在三胡乡猴立堡村14组黄和清家责任山(小地名老油坊)无证采伐的马尾松4株、立木蓄积1.585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立木蓄积认定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陶某、仇某、黎某1、黎某2、李某、黎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无证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33.58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琼
书记员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