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王中安明知在禁渔期内,仍驾驶无牌证钢管泡沫排筏至东南面开放性海域,将10个地笼网放入海中。同年6月17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中安先后5次至上述海域收地笼网,捕得少许水产品。同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中安在收地笼网时被宁海县海洋渔业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10个地笼网。经鉴定,上述10个地笼网均系定置串联倒须笼,属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
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王中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中安主动参与增殖放流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中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4的证言,案件移送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案件调查报告,鉴定报告,海洋开放性水域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纸,禁渔期、禁用渔具的相关文件,到案经过,缴款凭证,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