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XX县南门3号商铺非法开设"郭家陀拔牙镶牙"诊所。2017年9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自己诊所内为被害人路某进行拔牙,收取了100元费用,被害人路某拔牙后不久出现身体不适,被送往壶关县人民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肌缺血而猝死,路某离开崔某某牙科店后的体力活动、精神情绪因素、拔牙导致的疼痛均可构成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陈述了以上非法行医事实经过。2017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壶关县人民医院急救病例、壶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证明等书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路某死亡的鉴定意见、非法行医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路某拔牙前后的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庭审后,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