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强迫卖血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张文浩强迫卖血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文浩,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凉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浩犯强迫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4)武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截止2016年底记功1次,2017年表扬1次。该犯于2017年6月21日交纳罚金一万一千元。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获奖分总计2629.9分,月均101.1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文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立斌

审判员康永健

代理审判员赵世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