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凉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文浩犯强迫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4)武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截止2016年底记功1次,2017年表扬1次。该犯于2017年6月21日交纳罚金一万一千元。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获奖分总计2629.9分,月均101.1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