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帅晓娟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帅晓娟,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犍为县人,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晓娟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晓娟及其辩护人伍从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帅晓娟以在宁波购房受限为由让其父亲帅某想办法在犍为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身份证,帅某通过犍为县金石井镇派出所户籍协警张某用帅晓娟的人像、安某的身份信息为帅晓娟办理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并为帅晓娟打印了安某的户口本,帅晓娟随即用该临时身份证到乐山市出入境中心办理了编号为EXXXXXXXX的护照和编号为WXXXXXXXX的港澳通行证。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帅晓娟使用上述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出入越南6次、来往澳门1次。2017年10月13日,帅晓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对帅晓娟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晓娟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7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帅晓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办理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帅晓娟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帅晓娟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帅晓娟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居民身份证两张、居民户口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小h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