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张德勇、张鑫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勇,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捕前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鑫,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9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勇、张鑫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勇、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德勇从“罗某”、“红某”等处获取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信息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运送往返于打洛至中缅边境线的非法通道之间,由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以步行方式出入国境;被告人张鑫从被告人张德勇以及杨某(在逃)等人处获取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信息后,驾驶私家车将偷越国境的违法人员从打洛镇运送往返于景洪之间。2017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德勇、张鑫在勐海县打洛镇回族烧烤店门口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德勇、张鑫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处理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勇、张鑫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中国和缅甸的国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德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鑫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勇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勇、张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德勇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