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张德勇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