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庞兴龙于2014年多次协助他人介绍、联系、招募吉林省以及外省等地的李某、吴某、聂某、郭某、董某等十余名出国劳务人员,引导上述人员持商务或旅游签证以旅游或经商的名义到俄罗斯非法从事种植蔬菜劳务活动。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庞兴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签证及出入境记录,证明李某等出国劳务人员的签证性质系商务或旅游签证以及出入境情况;庞兴龙等涉案人员出入境情况。
2、到案情况说明,庞兴龙到案经过情况。
二、证人证言
李某等人证言,证明李某等人在庞兴龙介绍、联系和引导下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到俄罗斯为他人从事种植蔬菜劳务活动以及签证手续办理和出入境等相关情况。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庞兴龙的供述与辩解,庞兴龙供述了其为他人介绍、联系和引导李某等出国劳务人员持商务或旅游签证到俄罗斯从事种植蔬菜劳务活动等主要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