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义学明知持商务签证出国务工非法,仍伙同刘某3(已判刑),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丰县久恒劳务中介公司的陈某2、包某、陈某3(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招收江苏省丰县、沛县等地17名工人,并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商务签证,组织工人去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一工地非法务工。
另查明,被告人陈义学已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义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薛某2、史某、刘某2、李某2随、卯继业等人护照、商务签证、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出国务工人员上海入住登记信息、劳务合同及劳务合同终止通知书、委托办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签证协议、协议谅解书、徐州市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同案犯刘某3、吴某、陈某2、包某、陈某3等人的供述,证人张某、韩某、薛某1、薛某2、陈某1、胡某、吕某、梅某、丁某、刘某1、李某1、赵某等人的证言,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义学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