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瞿某某,以代理刘某某等人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为由,捏造刘某某等工作经历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相应误工费用,由被告人陈某等从中提成。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被告人陈某虚构徐某某系上海清斯家庭服务部的员工,制作《返聘合同》、《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代理徐某某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赔偿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虚构杨某1系上海清斯家庭服务部的员工,制作《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代理杨某1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赔偿误工费人民币4,860元。
3、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与瞿某某结伙,被告人陈某虚构刘某某系上海江程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员工,制作《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被告人瞿某某虚构刘某某系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并制作《居住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代理刘某某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赔偿误工费人民币6,060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虚构金某某系上海江程果蔬专业合作者的员工,制作《返聘合同》、《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代理金某某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赔偿误工费人民币17,000元。
2018年1月11日,两名被告人分别在本市浦东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