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黄贤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贤珍,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黎川县,现住江西省黎川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黎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抚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贤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罗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贤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另案处理)到黎川德胜镇东山农贸市场赶集,见停放在德胜中学围墙外的赣FXXXXX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有个黑色女士手提包,谢某便趁人不备拉开车门将该手提包盗走,将包内的14130元现金放在外套右侧里面口袋内,将手提包扔掉。接着谢某来到黎川县农商银行德胜支行门口旁,打电话给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告人黄贤珍,等黄贤珍来到德胜支行门口时,谢某拉开了右侧衣服将盗窃得来的现金给黄贤珍看,并告知黄贤珍是偷了别人一个包内的钱。随后谢某和被告人黄贤珍一起回到某某禅寺共同居住的卧室内清点所盗现金,后由被告人黄贤珍将现金藏于卧室的红色箱子和一个四特酒盒子内。案发后,所盗现金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并归还了被害人许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贤珍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谢某的证言、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窝藏地点的搜查笔录、照片、缴获现金的扣押、归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贤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价值人民币1413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贤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贤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贤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小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