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于2012年后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东大村开办了一家经营手机门店。2017年9月30日,东大街办东大中学学生王某甲、王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在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操场盗窃了李佩政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2017年12月3日,王某甲、王某乙又在西北工业大学长安校区操场盗窃了Faisal(孟加拉人)的一部小米5手机。后王某甲、王某乙将该两部被盗手机拿到韩某某的手机店销赃,韩某某未经核实即以200至400元的价格进行了收购。经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2532元,被盗的小米5手机价值1091元。
据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