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抢劫犯罪事实
1996年9月某日傍晚,被告人赵俊伙同潘某(已判刑)在乾安县乾安镇镭射冶金厂南武振杰家,见屋内仅有乾安县宾字小学校长杜某1一人,二人发现杜某1枕头下有一黑色钱包后,潘某上前将钱包从杜某1手中抢下,赵俊打了杜某1两个耳光并进行恐吓,武振杰回来后,得知钱包被潘某拿走后,与潘某撕扯,后潘某与赵俊拿着钱包内的1400元钱离开武振杰家,钱包扔在武振杰家院内。赃款被二人挥霍。
(二)盗窃犯罪事实
1、1996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赵俊伙同赵某1(已判刑)在乾安镇居民钟学明家,将安某1放在钟学明家的价值人民币900元的400条麻袋盗走。
2、1996年6月13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潘某在乾安县兴合贸易公司,将该公司仓房内价值人民币2640元的480条麻袋盗走,后卖于乾安县供销服务公司收购部,获赃款1400元,被二人平分。
3、1997年7月29日晚,被告人赵俊受韩某1指使,伙同赵某2(已判刑)、王某1(已判刑)潜入乾安县无线电二厂,将价值人民币3296元的一台蓝色气泵盗走卖给韩某1,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被害人。
4、1997年8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赵俊伙同王某1在乾安县党校家属楼,将该楼车库内赵某3家一辆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红色新大洲50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赵俊将该车以人民币1500元卖给程子坤。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被害人。
5、1997年8月24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王某1在乾安县南门西侧农机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扳子将院内一台四轮车斗的两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前轮胎卸下欲盗走,因惊动被害人而将轮胎藏到路边排水沟内,赃物被被害人找回。
6、1997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赵某2、王某1在乾安县鳞字二砖厂将电工门别开,把未通电使用的两个减压启动器内价值人民币800元的60多斤铜线圈盗走。后三人又将变压器台上未通电使用的一台200KV变压器卸下拆开外壳,欲将变压器内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铜线圈盗走,因没有拽动而放弃。后赵某2、王某1二人将铜线圈卖到乾安县废旧金属回收站,获赃款人民币450元被三人平分。
7、1997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赵某2、王某1在乾安县乾安镇居民孟某家,将院内价值人民币1242元69只活鹅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退还了被害人。
8、199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赵某2、王某1在乾安采油厂家属区B2-1区,将董某1晾在二楼阳台上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三件上衣、三条裤子、三件西服、一套校服盗走。
9、1997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赵某2、王某1在乾安县采油厂家属区,从一楼阳台上偷走价值人民币100元的三条裤子。
10、1996年8月29日晚,被告人赵俊伙同张凤林在乾安县居民王某2家,撬开仓房窗户,将仓房内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100斤花椒粒盗走。
11、1997年夏某日,被告人赵俊伙同王某1在乾安县工商局家属楼,将计某放在该楼仓房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50元的捷达90型摩托车盗走,后通过他人以人民币1500元卖给前郭县王府镇民主围子村杜某2。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被害人。
12、1996年冬某日晚,被告人赵俊在乾安县东南村解万星家,别开房门,将屋内一台价值人民币1475元的21英寸日电牌彩色电视机盗走,后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乾安县居民姜某。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被害人。
13、1997年8月4日晚,被告人赵俊在乾安县党校家属楼,将马某放在库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9000元的202OSG吉普车推出车库至路上欲盗走,因被人发现而逃离,吉普车遗留在现场。
14、199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赵俊在乾安县鳞字乡二砖厂(卫东砖厂),用随身携带的扳子将变压器台上未通电使用的一台50KV变压器卸下,拆开外壳,将里面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铜线圈盗走,后将铜线圈以人民币600元卖给乾安镇居民高某。
15、1997年10月某日,被告人赵俊在乾安县乾安镇居民安某2家,别开房门,将屋内价值人民币970元一台牡丹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盗走,后交给董某2出售,获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返还给被害人。
16、1997年12月3日晚,被告人赵俊在乾安县东南村砖厂,用随身携带的扳子将变压器台上一台未通电使用的10OKV变压器卸下,拆开外壳,将里面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铜线圈盗走。后将铜线圈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乾安县废旧金属回收站。
(三)组织越狱犯罪事实
1998年5月中旬,乾安县看守所五号监舍的被告人杨某1、李某1伙同赵俊、杨某2、王某3密谋越狱。由李某1监视走廊管教情况,赵俊、杨某2、杨某1多次密谋后,逃跑时采取了杨某1的意见。5月17日20时许,李某1窥视到走廊没有动静,便开始越狱,由赵俊拿铁管在旁看着,杨某1、杨某2用布条将同监号其他人犯绑上,然后将监舍门旁的窗户撬开,杨某2、赵俊、杨某1、王某3、李某1依次从窗户钻出进入走廊。这时号里响起喊声,有人跑了。赵俊、杨某2、杨某1见状隐藏到六、七号监舍之间的走廊,将前来巡视的当班管教王某4控制到管教值班室门口,王某4在抗争中开枪将杨某1击中,李某1、王某3因害怕返回五号监舍。赵俊、杨某2乘机逃出乾安县看守所。2017年4月10日,赵俊被公安机关在长春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俊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1、安某1、计某、赵某3、孟某、董某1、王某5、马某、王某2、安某2、谢某的陈述,证人赵某1、赵某2、王某1、董某2、韩某1、潘某、杨某2、李某2、邵某、黄某、李某3、高某、曹某、程某、张某1、杜某2、郭某、姜某、张某2、葛某、杨某3、韩某2、丁某、王某4、王某6、苗某、刘某1、李某4、陈某、刘某2、刘某3、王某3、李某1、杨某1的证言,乾安县价格事务所乾价事字(1998)第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证实,购物发票,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三道派出所关于被告人赵俊到案经过证明,乾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本院(1996)乾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1998)乾刑初字第103、12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5)乾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及赃物照片,起、退赃笔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被告人赵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